20250927台教會有關言論自由「爭取與限度」的紀實與討論
【雙魚之論】
20250927台教會主辦「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研討會,其中國史館長陳儀深主持的第一場次「言論自由與憲法忠誠」,包括政大台史所薛化元老師的「台灣言論自由的發展與問題」,與成大法律系陳怡凱老師的「言論自由之限度與國家忠誠義務」等二篇,非常精彩,也感觸良多。
薛化元老師介紹台灣言論自由在戒嚴時代被打壓的歷史,重點在「爭取」。陳怡凱老師,在先聲明當大家都在講言論自由不可限制或很難限制時,唯獨自己甘冒大不諱的提出言論自由的「限度」議題。兩人共同建構了台灣歷史的階段性流轉:台灣人民雖爭取到了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卻被濫用並已經達到危及國安的程度,所以必須進一步討「限度」的議題。
對此實在感慨很多!
台灣民主化已經走到轉折—言論自由從無到有,百家爭鳴後更走到反噬民主的地步。雖說社會分裂、政治極端化本是這時代的主流現象,各國都一樣,但因台灣有自己的獨特性,內外交錯因素更為複雜,我們必須要更精進與深化此議題不可。
陳怡凱老師借用行政學概念:組織以「存續」為第一要務作為論述原點,而設立言論「限度」的判準——凡危害組織存續狀態的言論,就必須限制其自由程度。
進一步以民主政治的基礎「契約論」演繹國民的忠誠義務。契約論的概念是:人民將權力交出而組成國家,國家則相對有保護人民與體制存續的義務。在國家保護人民之際,國民也應相對忠誠於國家,這是一組共存的義務。
危及國家生存的言論因已跨越自由的「限度」,從而違背國民的忠誠義務,必須受限。在必要時,甚至需要以剝奪國籍、驅逐出境等霹靂手段處理當事人。因著重近日親中或中配的灰色言行,陳怡凱老師的文章以近日中配的荒謬言行為引,憲法、國籍法、國際法為度,討論此議題的法理本質,並未涉及具體刑法與特別法具體規範。
陳怡凱老師在論述「危害組織存續」的判準時,我與鄰座友人討論:以中共統治台灣為最終極目標的親共言論,和建立台灣自有國格的獨派言論,同樣有促使與導致中華民國消失的後果。就體制而言,兩者在言論自由「限度」上同是以中華民國為「敵人」。為此,豈不應接受相同的法律規範?眼見所及,建立國格的獨立言論被強力打壓,但被侵略的親共言論卻被寬容。打壓與寬容同時存在,凸顯了執法,甚至於對法律詮釋的不一致。
稍後與談的中研院法律所廖福特老師點出類似兩難,即等於承認中華民國。
國安要素很重要,但在牽涉台灣情境的論理上,會浮現一個特殊的兩難——對危害組織存續的言行要予以限制一事而言,等於必須先預設承認「國家的正當性」:承認名為中華民國與其憲法的正當性。
此事暴露了台灣作為「事實國家」而非「法理國家」的妾身不明——這個中華民國,於1949年10月已在中國本土被PRC消滅,後者並依據同一選民主體(中國公民)建立新憲法,而完成中國的「政府繼承」的內國法程序;同時,蔣介石流亡海外(台灣)並建立以同名的「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即使在民主化後,且治理正當性完全來自台灣人民普選授權而與外部權威無關,「中華民國」是台灣合法政府,但台灣仍然會遭遇到「殼」的質疑。
這是台灣所獨有、缺乏國格的窘境所導致的複雜性。必須回到戰後軍事佔領與演變的歷史與法理脈絡才能體會。
作為聽眾回應,前NCC主委陳耀祥分享德國不談「國家」忠誠,而是「憲法」忠誠的案例。而研討會議程單上用語的不一致:「言論自由與憲法忠誠」(場次) vs. 「言論自由的『限度』與國家忠誠」(題目)也證實了這點。
乍看之下,使用「憲法」一語可避開「國格」的困擾。但細究之下也不盡然。大哉問是:
〇德國在1990.09.12〈有關德國最終解決條約〉前是一國、兩國,或是兩個「半國」?
〇〈基本法〉是全德憲法嗎?如果是,其制訂與擴大的程序如何使之有效?
若憲法是統治區域人民依據民主原則而制訂,則以「憲法」忠誠取代「國家」忠誠當然可行。但若憲法是由外部權威頒佈原則,甚至連所有條文都是一字不漏,伺候也未經重新制憲或修憲程序補正,則以「憲法」忠誠仍無法達成取代「國家」忠誠的目標。具體案例如戰後日本國憲法。形式上雖依據帝國憲法修憲程序經國會通過,實質上卻是在主權回復前的軍事佔領階段,由軍事當局SCAP頒佈所有條文,日本國民並無資格也無機會行使此主權權利。
類似此獨特狀況,反倒以契約論的「社會公益」論述,較為簡易,且能避免有心人藉由政治爭議來迴避對體制不忠誠的行為並轉移焦點。
在台灣,國家忠誠是政治問題。疑問點有了,解方卻在政治力,範圍包括從戰後延續下來的國際政治等種種因素。本文初就,就傳來近日去中國一遊的網紅,藉由天災鼓吹開放10萬解放軍救災,以及民眾黨主席長期聘僱狗仔跟蹤政敵的離譜行徑,以及兩者涉及不明資金介入台灣政治的兩件疑雲。足見在刑法體系管轄之外,言論自由仍有基於憲法層級規範與限制的討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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