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25-07-22

選後雙少數,石破不下台

【雙魚之論】
缺乏政治魅力的日本首相石破茂,執政聯盟在參議院選舉慘敗,變成執政聯盟再參眾兩院都成為少數。但石破以「美國關稅措施、物價高漲、隨時可能發生的首都直下型地震、南海海槽大地震等自然災害,及戰後最嚴峻的安保環境」為由拒絕下台,也拒絕擴大執政聯盟組成。
以尚未發生的自然災害與國安局勢為由拒絕辭職可謂罕見。更罕見的是石破也曾在2007年參院選舉失利為由逼迫安倍首相辭職。
以「對國家與國民的責任」為由拒絕下台,實在很老套!理由當然不是表面所舉的理由那樣,但確實為何只能靜待揭露。

參院選舉吞敗 石破茂表態繼續執政不設期限 無意擴大聯合政府    中央社 20250721

日本第27屆參議院選舉自民黨慘敗,去留問題受關注的自民黨總裁、首相石破茂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表態繼續執政,但未設定留任的具體期限。面對執政聯盟在參眾兩院均未過半,是否考慮擴大聯合政府架構,他說「沒有這個想法」。

石破茂領導選舉3連敗 情勢嚴峻透露不放棄執政

日本自民黨參議院選舉慘敗 石破茂執意續任引黨內反彈

參院選舉吞敗 石破茂執意繼續執政:面對美國關稅國政不能停滯

石破茂在自民黨總部舉行記者會,針對20日的參院選舉結果,自民黨與公明黨(自公)執政聯盟未能保住過半議席,他表示,「我們收到極為嚴峻的國民審判結果,必須謙虛且誠懇地接受。在此嚴峻情勢下,自民黨仍獲得許多支持,保有一定規模議席,對此深表感激」。

石破茂表示,日本正面對美國關稅措施、物價高漲、隨時可能發生的首都直下型地震(震央發生在都市正下方的地震)、南海海槽大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後最嚴峻的安保環境,可謂處於「國難」般的艱難局勢中。

石破茂指出,在此情況下,「最重要的是不能讓國政陷入停滯」,尤其是國際局勢變化和天災,不會等待政治環境整理好之後才發生,「儘管深刻感受到這次選舉結果帶來的重大責任,但仍須避免政治停滯作為執政黨要承擔起責任。對國家與國民的責任,必須堅定不移地履行下去」。

至於留任期限,石破茂表示,「目前沒有考慮設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對於自民黨現行的幹部體制,是否有人要出來負責,政權方面是否會進行內閣改組,石破茂也表示,「目前並未考慮人事變動」。他說,全部的人都傾盡全力面對這次選舉,因此現階段沒有調整的想法。

至於自民黨內部爆出的「退陣(逼宮)」聲浪,石破茂則說,「黨內有多種聲音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向來透過充分討論,來收集各方意見。這次選舉後,也會透過議員懇談會等場合,傾聽不只是黨內,還有來自日本各地、跨黨派支持者的聲音。現在還沒有聽完各方意見,不是表態的時機」。

記者追問執政聯盟在參眾兩院都未過半,是否可視為失去民意,他是否要立刻辭職。石破茂再次強調,國家面對嚴峻課題,例如81日就是美國關稅生效日,必須思考如何因應美國關稅、通膨等問題,「我不會從個人角度考慮去留,而是基於對國家與國民的責任作出判斷」。

有媒體提問,石破茂對自己是否過於寬容,2007年自民黨在參議院選舉慘敗時,他曾建議時任首相安倍晉三辭職,反觀自己卻決定留任

面對這個尖銳問題,石破茂表示,當時安倍晉三表態留任,「我在議員總會上請他說明理由,爭取國民理解。我現在也是本著同樣心情發言」。

至於自民黨為何未能獲得選民青睞,石破茂表示,原因很多,難以明確說明是哪一點,可能與政治改革、物價上漲、外國人政策等都有關。

他還說,自民黨是一個訴求廣泛的國民政黨,「當部分政黨主打單一強烈訴求時,作為執政的政黨,我們難以採取極端政策」,似乎暗示這次主打「日本人優先」奪下14席的黑馬參政黨。

日本參議院248席、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石破茂先前把「維持參院過半」列為勝敗基準,執政聯盟合計需要超過50席,但最終開票結果,自公獲得47席(自民黨39席、公明黨8席),與非改選的75席合計達到122席,相比選前的141席大幅縮水。

 

Q:日本內閣制的組成原則為何? 是否違日本國憲法規定? 少數黨可否組閣(如無單一政黨過半,但某一政黨聯盟接近過半,或者,單一政黨接近過半,其餘政黨無法組成執政聯盟),程序為何?

Grok:日本內閣制的組成原則與是否違反日本國憲法,以及少數黨組閣的可能性與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幾點詳細說明:

一、日本內閣制的組成原則

日本內閣制基於《日本國憲法》(1947年施行)確立的議會內閣制,核心原則如下:

  1. 議會制民主:內閣由國會選出的首相領導,首相必須從國會議員中選出(《憲法》第67條)。
  2. 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需獲得眾議院的信任,若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決議案或否決信任決議案,內閣必須總辭或解散眾議院進行大選(《憲法》第69條)。
  3. 首相任命權:首相由國會提名後,由天皇任命(形式上,實質由國會決定)。首相再任命國務大臣(閣僚),其中過半數需為國會議員(《憲法》第68條)。
  4. 集體責任:內閣對重大政策決定負連帶責任(《憲法》第66條)。
  5. 行政權歸屬內閣:內閣擁有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憲法》第65條)。

內閣的組成遵循議會多數原則,通常由在眾議院擁有最多席次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執政聯盟)組閣,以確保內閣能穩定獲得國會支持。

二、是否違反日本國憲法

內閣制的組成原則完全符合《日本國憲法》的規定。只要遵循以下程序,內閣的組成就不會違憲:

  1. 首相由國會(通常是眾議院,因其優先權,見《憲法》第67條)提名,經天皇形式任命。
  2. 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命,且過半數為國會議員。
  3. 內閣對國會負責,接受國會監督。只要程序符合憲法規範,且內閣獲得眾議院信任,組成方式不違反憲法。歷史上,日本的內閣組成均遵循這些原則,無論是單一政黨執政還是聯合政府。

三、少數黨是否可組閣

在日本的議會內閣制下,少數黨組閣(minority government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實際操作難度較高,且需特定條件。以下分析不同情境:

1. 無單一政黨過半,但某一政黨聯盟接近過半

  • 可能性:若無單一政黨在眾議院取得過半席次(465席中的233席以上),但某政黨聯盟(例如A黨與B黨結盟)接近或達到過半,該聯盟通常會被優先考慮組閣。聯盟內的最大政黨領袖通常被提名為首相。
  • 程序
    1. 國會召開特別會議(通常在大選後或內閣總辭後),眾議院與參議院分別投票選出首相候選人(《憲法》第67條)。
    2. 若眾參兩院意見不一致,眾議院提名優先(因眾議院代表民意更直接)。
    3. 聯盟內政黨需達成協議,確保在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案中能獲得足夠支持(例如,聯盟接近過半,但透過與其他小黨的臨時協議補足票數)。
    4. 首相獲任命後,組建內閣,任命閣僚,並提交施政方針演說,接受國會質詢。
  • 實際案例:日本歷史上多次出現聯合政府,例如1993-1994年的細川護熙內閣,由非自民黨的八黨聯盟組成,當時自民黨未過半,聯盟成功組閣。

2. 單一政黨接近過半,其餘政黨無法組成執政聯盟

  • 可能性:若某政黨(如A黨)接近過半席次(例如230席),但其他政黨因意識形態分歧或其他原因無法組成執政聯盟,A黨可嘗試組建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這種情況下,A黨需與其他小黨或獨立議員達成臨時協議,確保在關鍵投票(如信任投票或預算案)中獲得支持。
  • 挑戰少數政府不穩定,需不斷與其他政黨協商以維持執政。若無法獲得足夠支持,眾議院可能通過不信任決議案,導致內閣垮台或解散國會。
  • 程序
    1. 與上述相同,國會提名首相,A黨領袖因席次優勢可能當選。
    2. 組閣後,內閣需在預算案、立法等議題上與其他政黨談判,換取支持。
    3. 若無法通過重要法案或信任投票,內閣可能被迫總辭或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
  • 實際案例日本較少出現純粹的少數政府,但1990年代自民黨曾短期依靠小黨支持執政。例如,1996-1998年的橋本龍太郎內閣,雖自民黨未完全過半,但透過與其他小黨的合作維持執政。

3. 程序總結

  • 首相選舉:由國會(首先是眾議院)提名,投票選出首相。若無人獲得過半票數,則進行決選投票(top-two runoff)。
  • 組閣:首相任命閣僚,組成內閣,提交國會審議。
  • 信任投票:內閣需確保在眾議院獲得信任支持(不一定是過半,但需避免不信任決議案通過)。
  • 運作:少數政府需與其他政黨協商,確保法案通過或避免不信任案。

四、實際運作中的挑戰

  • 穩定性問題:少數政府在日本較少見,因其難以穩定執政。眾議院的不信任決議案機制(《憲法》第69條)使得少數政府易受挑戰。
  • 政黨協商:日本政黨政治中,意識形態與派系鬥爭常導致聯盟談判複雜。若其他政黨無法團結反對,少數政府可能短期存續。
  • 歷史背景:自民黨長期執政(1955年至今多數時期),使得少數政府情況罕見。當無過半時,通常由自民黨與其他小黨(如公明黨)組成聯合政府。

五、結論

  1. 日本內閣制的組成原則完全遵循《日本國憲法》,以議會多數為基礎,確保內閣對國會負責。
  2. 少數黨組閣在法律上可行,但需獲得足夠的國會支持(透過聯盟或臨時協議)。程序包括國會提名首相、組閣、並維持信任投票。
  3. 少數政府在日本不常見,因其穩定性低,需仰賴複雜的政黨協商。歷史上,聯合政府更為常見。

 

Q:在日本政治歷史(明治到戰爭結束及戰後兩階段)上有前例? 以英國為主的歐洲內閣制國家有前例?

Grok:以下針對日本政治歷史(明治至戰爭結束及戰後兩個階段)以及以英國為主的歐洲內閣制國家,分析少數黨組閣或類似情境的前例,並簡要回答。

一、日本政治歷史中的少數黨組閣前例

1. 明治至戰爭結束(1868-1945

在明治憲法(1889-1945)時期,日本採行的是形式上的議會制,但實際上內閣組成受制於天皇、元老(genro)及軍部的影響,與現代議會內閣制不同。因此,少數黨組閣的情況較少,且當時政黨政治尚未完全成熟。以下是一些相關情境:

  • 政友會與憲政會的競爭(1910-1930年代):明治末期至大正、昭和初期,政友會與憲政會(後來的政黨)輪流執政,但多數內閣由元老推薦而非純粹議會多數決定。例如,1924年的加藤高明內閣(憲政會主導)是三黨聯盟(憲政會、政友會、革新俱樂部),因無單一政黨過半,屬於聯合政府,而非純粹少數政府。
  • 軍部影響下的內閣1930年代後,隨著軍部影響力增強,內閣組成常由非政黨人士(如軍人或官僚)主導,議會多數原則被弱化。例如,1937-1939年的近衛文麿內閣,雖形式上得到政黨支持,但實際上依賴軍部與官僚,議會影響力有限。
  • 結論:這一時期因明治憲法的特殊性(天皇制與元老主導),純粹的少數黨組閣(無多數支持的政黨獨立執政)幾乎不存在,多為聯合政府或非政黨內閣。

2. 戰後時期(1945年至今)

戰後《日本國憲法》確立議會內閣制,內閣需由眾議院多數支持,但少數黨組閣的情況仍不常見,因自民黨長期執政(1955年至今多數時期)。以下是一些接近少數黨組閣或聯合政府的案例:

  • 1993-1994細川護熙內閣:這是戰後最著名的聯合政府案例。自民黨在1993年眾議院選舉失利,未能取得過半席次(223席,少於過半的256席)。由新進黨、日本社會黨等八個反自民黨政黨組成的聯盟推舉細川護熙(日本新黨領袖)為首相,成功組閣。此內閣雖非單一政黨的少數政府,但顯示無單一政黨過半時,聯合政府是可行的。
  • 1996-1998橋本龍太郎內閣:自民黨在1996年選舉中獲得239席(未過半,總席次500席),但透過與社會民主黨和新黨魁的臨時合作(非正式聯盟),維持執政。這接近少數政府模式,因自民黨需依靠其他小黨支持通過法案。
  • 2007-2009年參議院「扭曲國會」(ねじれ国会):雖非直接的少數黨組閣,但自民黨在參議院失多數,導致福田康夫與麻生太郎內閣需與在野黨協商以通過法案。這顯示少數支持下的執政困境,但仍非純粹少數政府。
  • 結論:戰後日本少有純粹的少數黨組閣,多為聯合政府或主要政黨透過臨時協議執政。1993年的細川內閣是最接近無單一政黨過半但成功組閣的案例。

二、以英國為主的歐洲內閣制國家的少數黨組閣前例

英國及其他歐洲內閣制國家(如德國、瑞典等)採行議會內閣制,少數黨組閣在這些國家較日本常見,尤其在多黨制下。以下分析:

1. 英國

英國議會內閣制歷史悠久,少數黨組閣(minority government)或聯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有明確前例:

  • 1924年工黨少數政府:在1923年大選中,無單一政黨取得下議院過半席次(615席中,保守黨258席,工黨191席,自由黨158席)。工黨領袖拉姆齊·麥克唐納(Ramsay MacDonald)組建少數政府,依靠自由黨的默許支持(confidence and supply執政,但因政策分歧,該內閣僅維持9個月。
  • 1929-1931年工黨少數政府1929年大選後,工黨再次未獲過半(287席,總席次615席),但成為最大黨,麥克唐納再次組建少數政府,依靠自由黨支持1931年因經濟危機,內閣轉為聯合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
  • 1974年工黨少數政府19742月大選,工黨(301席)未過半(總席次635席),保守黨(297席)與自由黨(14席)無法結盟。工黨領袖哈羅德·威尔遜(Harold Wilson)組建少數政府,後於同年10月再次大選獲得微弱多數。
  • 2010-2015年保守黨-自由民主黨聯合政府2010年大選,保守黨(306席)未過半(總席次650席),與自由民主黨(57席)組成聯合政府,由保守黨領袖大衛·卡梅倫(David Cameron)任首相。這雖非少數政府,但顯示無過半時聯合執政的常見模式。
  • 2017-2019年保守黨少數政府2017年大選,保守黨(317席)未達過半(總席次650席),特蕾莎·梅(Theresa May)領導的保守黨與北愛爾蘭民主統一黨(DUP10席)達成「信心與供給」(confidence and supply)協議,組成少數政府,維持執政至2019年。
  • 結論英國歷史上多次出現少數政府,特別在選舉未產生絕對多數時。少數政府通常依賴其他小黨的默許支持或臨時協議,穩定性較聯合政府低。

2. 其他歐洲內閣制國家

  • 德國:德國多黨制下,聯合政府是常態,少數政府較少見。但在特殊情況下,如2017-2018年大選後,基民盟/基社盟(CDU/CSU)與社民黨(SPD)談判陷入僵局,梅克爾(Angela Merkel)曾考慮組建少數政府(最終未實現,組成大聯盟)。德國聯邦議會制要求內閣穩定性,少數政府難以長期運作。
  • 瑞典:瑞典多黨制下,少數政府較常見。例如,2014-2018年的社民黨-綠黨少數政府(138席,總席次349席),依靠其他左翼政黨的默許支持執政。瑞典議會允許「消極多數」(negative majority),即只要反對票未過半,內閣即可存續。
  • 西班牙2016-2018年,人民黨(PP)在國會未過半(137席,總席次350席),由拉霍伊(Mariano Rajoy)領導少數政府,依靠公民黨(Ciudadanos)與其他小黨的臨時支持執政,直至2018年不信任投票被推翻。
  • 結論:歐洲多黨制國家(如瑞典、西班牙)因政黨碎片化,少數政府較常見,通常依賴臨時協議或小黨支持。英國的少數政府則多出現在兩黨制下的過渡時期。

三、比較與總結

  • 日本:明治至戰爭結束時期,因制度限制,少數黨組閣幾無前例;戰後因自民黨長期主導,少數政府罕見,多為聯合政府(如1993年細川內閣)。日本政治文化傾向穩定執政,少數政府難以長期維持。
  • 英國與歐洲:少數政府在英國(如192419742017年)及多黨制國家(如瑞典、西班牙)較常見,特別在選舉未產生絕對多數時。這些國家議會制度允許靈活的「信心與供給」協議,支持少數政府運作。
  • 差異:日本因單一政黨(自民黨)長期優勢,少數政府不常見;歐洲多黨制下,政黨協商更頻繁,少數政府或聯合政府更具可行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