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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鼓吹侵略戰爭與殺戮,不是言論自由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The residency permit of a Chinese spouse in Taiwan was revoked due to her online advocacy for China's military unification of Taiwan.
Taiwan has long had laws regulating actions deemed hostile to the country—such measures are a means of institutional defense. It is regrettable that enforcement had previously been hesitant.
She defended herself by invoking freedom of speech, but she was mistaken. Advocating for military unification of Taiwan is not a political stance, in essence, advocating for killing and invasion war—promoting the sacrifice of lives, both Taiwan side and the invasion side, to achieve the enemy’s political objectives. Such actions are criminal in any civilized society and political system, or at the very least, pose a serious threat to national and social security.
Revoking her residency permit is merely the one mild legal measure safeguarding Taiwan.

中國來台配偶,其依親居留資格因其在網路上鼓吹中國武力統一台灣,而被撤銷。
台灣本來就有相關法令規範一些對台灣不友善的行為,這是制度防衛的手段,遺憾以前卻遲疑不做。
此人以言論自由替自己辯護,但她錯了。鼓吹以武力統一台灣並非政治立場,實則是鼓吹殺戮與侵略戰爭以台灣與敵方人命為代價達成敵方的政治目的,這是任何體制、文明社會都不允許的犯罪行為,至少是危害社會與國家安全。
因此,撤銷其居留資格只是台灣最低的、最溫和的法律防衛手段

陸配網紅「亞亞在台灣」涉武統言論 移民署廢止在台居留許可    中央社 20250311

陸配網紅「亞亞在台灣」自拍網路影片發表武統言論,日前遭舉報被移民署約談。移民署今晚表示,經依法調查並會商相關機關後,將依法廢止其在台依親居留許可,擇期安排出境

陸配網紅「亞亞在台灣」近日也在「抖音」的海外版本TikTok發布影音,自稱遭人惡意舉報疑涉統戰言論,被移民署約面談,並訪談過程全揭露質疑台灣言論自由受限,也擔憂相關居留證件會被廢止。

移民署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近期獲報有中國大陸配偶劉姓女子於其經營社群媒體帳號「亞亞在台灣」公然鼓吹武統言論。

移民署指出,政府尊重言論自由,但劉女公開發布「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理由」及「遲遲不武統」等言論,影響社會安定,因此依法調查。

劉女目前在台灣為依親居留身分,移民署說,其公開發布涉武統言論,經依法調查並會商相關機關後,將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廢止劉女在台依親居留許可。

同時,依相關規定,5年不許可劉女再申請依親居留,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據了解,考量劉女依親居留,家中仍有親人需要安置,人道考量給予時間安排親人狀況,再擇期安排出境。

移民署呼籲,特定人士切勿為提高網路流量牟利而發表不當言論,不僅可能觸犯相關法令,也浪費社會及行政資源;並嚴厲譴責任何傷害台灣民主體制行為。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1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

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

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捺指紋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或未通過面談

四、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五、其他不符申請程序之情形。

依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依親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不具該目所定情形者,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繳附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已許可依親居留,因依親對象死亡,經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且未曾再婚者,不視為依親居留原因消失,於本辦法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再申請依親居留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90-2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33-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33-2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33-3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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