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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3

19770907〈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條約〉 Taimocracy翻譯 20250207

 

19770907〈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條約〉/ Taimocracy翻譯 20250207

19970907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的條約/Taimocracy翻譯

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商定如下:

第一條

巴拿馬共和國聲明,運河作為國際過境水道,應根據本條約規定的制度保持永久中立。同樣的中立制度也適用於部分或全部在巴拿馬共和國領土上修建的任何其他國際水道

巴拿馬共和國宣佈運河中立,以便在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運河都能保持安全,並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國家的船隻和平開放,使任何國家或其公民或國民在過境條件或費用方面,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受歧視,並使運河,從而使巴拿馬地峽,在世界其他國家之間的任何武裝衝突中,不成為報復的目標。上述規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支付通行費和其他過境及輔助服務費用,條件是這些費用是按照第3(c)款的規定所確定;

(b) 遵守適用的規則和條例,但這些規則和條例的適用須符合第3條的規定;

(c) 要求過境船隻在運河期間不得有敵對行為;以及

(d) 本條約規定的其他條件和限制。 

1.  為運河的安全、效率和正常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a) 運河的有效營運應符合運河的過境條件,以及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規則和條例,並應僅限於安全航行和運河有效、衛生營運所必需的規則和條例;

(b) 應提供通過運河所需的輔助服務;

(c) 過境費和其他過境費及輔助服務費應公正、合理、公平並符合國際法原則;

(d) 作為過境的先決條件,可要求船舶明確承擔財務責任,並保證按照國際慣例和標準,對船舶通過運河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合理和充分的賠償。如果船舶為某國所有或經營,或該國承認對其負責,則該國證明其將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對船舶通過運河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應被視為足以確立這種財務責任;

(e) 所有國家的戰艦和輔助船,不論其內部營運、推進方式、原籍地、目的地或裝備如何,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通過運河,而無需作為過境條件接受檢查、搜查或監視。但可要求這些船舶證明其遵守了所有適用的健康、衛生和檢疫規定。此外,此類船舶有權拒絕透露其內部營運、原籍、裝備、貨物或目的地。然而,可要求輔助船舶提交由申請豁免國家政府高級官員核證的書面保證,證明其為該國政府所有或經營,在此情況下僅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

2.  在本條約中,「運河」、「戰艦」、「輔助船隻」、「內部作業」、「軍備」和「檢查」等用語具有本條約附件A賦予的含義。

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同意維持本〈條約〉所規定的中立制度,無論締約雙方締結的任何其他條約是否終止,都應維持這一制度,以使運河保持永久中立

第五條

〈巴拿馬運河條約〉終止後只有巴拿馬共和國才能經營運河,與在其國家領土內維持軍事力量、防禦地點和軍事設施

1.  表彰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對運河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和防衛所做的重要貢獻儘管本條約有任何其他規定兩國的戰艦和輔助船應有權通過運河,而不論其內部營運、推進方式、原籍、目的地、軍備或所運貨物如何。這些軍艦和輔助船有權迅速通過運河。

2.  美利堅合眾國只要仍負責運河的運營,得以繼續向哥倫比亞共和國提供其軍隊、船隻和作戰物資免費通過運河的權利。此後,巴拿馬共和國可向哥倫比亞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提供免費過境的權利。

1.  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將在美洲國家組織內共同提出一項決議,開放本條約的議定書供世界各國加入,根據該議定書,所有簽署國將遵守本條約的目標,同意尊重本條約規定的中立制度。

2.  美洲國家組織應作為本條約及相關文書的保存人。 

本條約須按照雙方憲法程序批准。本條約的批准書應與本日簽署的巴拿馬運河條約的批准書同時在巴拿馬交換。本條約將與〈巴拿馬運河條約〉同時生效,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197797日訂於華盛頓,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寫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A

1.  運河包括本檔所附地圖(附件B)所界定的現有巴拿馬運河、其入口和毗鄰的巴拿馬共和國領海,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參與建設或資助建設的、可能全部或部分在巴拿馬共和國領土、其入口和毗鄰領海內運營的任何其他洋際水道。

2.  「戰艦」指隸屬於一國海軍部隊,並帶有區別其國籍戰艦的外部標誌,由政府正式委任的軍官指揮,其姓名列於海軍名單,並由遵守正規海軍紀律的船員操作的船隻。

3.  「輔助船隻」指一國擁有或經營的、目前專門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任何非戰鬥船隻。 

4.  「內部作業」包括所有機械和推進系統,以及對船隻包括船員的管理和控制。它不包括在引航員控制下的船舶在運河中過境所需的措施。

5.  「武器裝備」指船隻上的武器、彈藥、戰爭工具和其他具有適合用於戰爭目的特性的設備。

6.  「檢查」包括對船舶結構、貨物、軍備和內部營運的船上檢查。它不包括為測量所嚴格必需的措施,也不包括為確保安全、衛生的過境和航行所嚴格必需的措施,包括檢查甲板和可視導航設備,對於可能攜帶傳染病的活貨物,如牛或其他牲畜,也不包括為確保滿足健康和衛生要求所必需的措施。美國參議院的修改(已納入19786月的批准文書)

(a) 修訂

(1) 在第4條末尾插入以下內容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分別於19771014日和19771018日發表的〈諒解聲明〉中載有關於雙方在上述規定下的某些權利和義務的正確和權威性聲明,茲將其併入本條約,作為本條約的組成部分,內容如下:

「根據〈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的條約〉(〈中立條約〉),巴拿馬和美國有責任確保巴拿馬運河對所有國家的船隻保持開放和安全。對這一原則的正確諒解是,兩國應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捍衛運河,使其免受對中立制度的任何威脅,因此,兩國有權採取行動,打擊針對運河或針對船隻和平通過運河的任何侵略或威脅

『這並不意味著,也不應被解釋為美國有權干涉巴拿馬內政。美國的任何行動都是為了確保運河保持開放、安全和暢通,而絕非針對巴拿馬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2)在第6條第1段末尾插入以下內容:

『根據上述第四條提及之〈諒解聲明〉:〈中立條約〉美國和巴拿馬的軍艦及輔助艦艇有權迅速通過運河。此一規定的目的,並應如此解釋,是為了確保這些艦艇能夠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運河,不受任何阻礙,享有加速通行待遇,並在需要或緊急情況下優先於其他船隻通行,以確保快速過境運河。

(b) 條件

(1) 儘管本條約第5條或任何其他條款有規定,如果運河關閉或其營運受到干擾,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各自有權根據其憲法程序,獨立採取各自認為必要的措施,包括在巴拿馬共和國境內使用軍事力量,視情況重新開放運河或恢復運河的營運。

(2) 本條約的批准書應為只有在兩國政府授權代表簽署交換議定書後方可交換,該議定書應構成條約檔的組成部分,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條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妨礙巴拿馬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在兩國之間達成任何協定或安排,以便利在19991231日之後的任何時候履行其維持〈條約〉所規定的中立制度的責任,包括巴拿馬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可能認為必要或適當的在該日之後在巴拿馬共和國駐紮任何美國軍隊或維持防衛地點的協定或安排。」

(c) 保留:

1) 在〈條約〉生效日前,雙方應開始就一項協議進行談判,根據該協議,美國戰鬥紀念碑委員會American Battle Monuments Commission)將自該協議生效之日起,並在其後,負責管理前運河區科羅薩爾公墓(Corozal Cemetery)內安葬美國公民遺骸的部分。此管理將免除所有稅費和其他費用,且不向巴拿馬共和國支付任何補償,並應符合美國戰鬥紀念碑委員會在美國境外管理公墓時所享有的慣例、特權與豁免權,包括懸掛美國國旗的權利

(2) 根據〈巴拿馬運河條約〉第7條第3款規定,得在前運河區柯洛薩爾公墓美利堅合眾國公民遺骸所在的部分懸掛美利堅合眾國國旗

(3) 總統

(A) 應在〈條約〉生效日前宣佈,他打算根據與巴拿馬共和國達成的協議,在〈巴拿馬運河條約〉終止日前,將科羅薩爾公墓中存放美利堅合眾國公民遺骸的部分移交給美國戰役紀念碑委員會管理;以及

(B) 應在交換批准書之日後立即宣佈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出資實施的計畫,以便

(i) 在〈條約〉生效日前,將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遺骸從希望山公墓移至科羅薩爾公墓中可容納這些遺骸的地方,但其近親在交換〈條約〉批准書之日後3個月內書面向陸軍部長表示反對的任何公民的遺骸不得移走;以及

(ii) 在〈條約〉生效日前,將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遺骸從希望山公墓移至科羅薩爾公墓中可容納這些遺骸的地方,但其近親在交換〈條約〉批准書之日後三個月內書面向陸軍部長表示反對的任何公民的遺骸不得移走。(ii)運往美利堅合眾國

在〈條約〉生效日後30個月內,在近親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重新安葬科羅薩爾公墓所包括的任何遺骸,以及在〈條約〉生效日前,根據第(i)分款從希望山公墓移走的任何遺骸;以及

(C) 應在〈條約〉生效日前,向根據第(B)(i)款提出反對的近親屬充分告知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案及其對的影響。 

(4) 為實現〈條約〉第3條關於確保巴拿馬運河的安全、效率和適當維護的宗旨,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在各自負責運河的運營和維護期間,除非運河的運營收入超過實現該條宗旨所需的數額,否則運河的運營收入只能用於與第3條宗旨相符的目的。

(d) 諒解

(1) 〈條約〉第3條第1(c)項應解釋為,在調整運河使用費之前,應充分考慮調整運河使用費對雙方貿易格局的影響,包括以符合中立制度的方式考慮以下因素: 

(A) 營運和維護巴拿馬運河的費用;

(B) 運河的使用相對於其他運輸方式的競爭地位;

(C) 雙方在維持其國內船隊方面的利益;

(D) 此調整對雙方各地理區域的影響;以及

(E) 雙方在最大限度地開展國際商務方面的利益。美利堅合眾國和巴拿馬共和國應進行合作,交流考慮這些因素所需的資訊。

(2) 〈條約〉第4條中「維持本〈條約〉所規定的中立制度」的約定是指〈條約〉的兩締約國中任一方均得根據其憲法程序採取單方面行動,保衛巴拿馬運河免受任何威脅,具體行動由採取此行動的締約國確定。

(3) 關於美國或巴拿馬軍艦或輔助艦艇為迅速通過巴拿馬運河而獲得優先通行權,「需要或緊急情況」應由該艦艇所屬國自行判定。

(4) 〈條約〉、其附件AB、與〈條約〉有關的〈議定書〉或與〈條約〉有關的任何其他協定均未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有義務向巴拿馬共和國提供任何經濟援助、軍事贈款援助、安全支助援助、對外軍售信貸或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

(5) 總統應將參議院在本批准決議中納入的所有修正案、條件、保留意見和諒解寫入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交換的批准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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