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翁曉玲指「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陸委會:有誤 聯合 20250102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2)日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回應說,這個說法有誤需要指正,在台灣地區有戶籍或者無戶籍者才是中華民國國民,「白話來講,有資格參加健保才是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陸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職,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做出違法解釋的行政命令,翁曉玲於會上表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或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甚至「國籍法」規定,「所有大陸地區人民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這是無庸置疑的」,如果否認,等同宣告「兩國論」。
梁文傑2日主持召開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他回應指,去年五月,行政院已經通函向各個部會解釋過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事情。他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很清楚,所謂的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或者是在台灣地區的無戶籍者」。
梁文傑表示,過去曾經有一些法院的判例,譬如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等等,去年行政院五月份曾經發函,指這個解釋已經不通了。
梁文傑表示,所以現在的中華民國國民「是很確定的一群人」,也就是用最白話的講,有資格參加健保才叫做中華民國國民,「所以翁曉玲委員的說法其實是承襲過去很多機關或是法院的一些錯誤,我們在此指正」。
行政院去年5月24日發布主旨為「有關中國大陸人民似取得等同我國國民權利義務函釋檢討事宜及立法原則」通函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政院: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等函釋停止適用 中央社 20230525
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463萬元;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中國男子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法院: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此判決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昨天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自條例施行以來,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指出,兩岸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
為了分辨兩岸國民差別,政院舉例,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政院說,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強調,兩岸條例並未規範關於國籍的取得或國民身分的認定,因此應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論斷,而不宜逕以函釋替代,相關做法不合時宜,也容有未妥。
政院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機關也應就業管部分,儘速完成既有函釋盤點,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函釋,並儘速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政院強調,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各機關未來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時,也應併同檢視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晚間也在臉書指出,未來若法官還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必須接受民眾的批判,司法院也須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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