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旗幟的樣態很多,依據場合不同而使用,無須受限於一格。西班牙國旗基本設計是紅黃紅三條。在官方場合(中央、自治區、外交領事、船艦飛機等),要使用加上國徽的版本。
西班牙:國旗、民用旗與其他
西班牙現行國旗的起源是1785年根據西班牙國王卡洛三世的法令頒布的海軍旗Pabellón de la Marina de Guerra ,也被稱為國旗。
根據1978 年憲法第4.1條西班牙國旗(Bandera de España)的定義:「西班牙國旗由三條橫條紋組成:紅色、黃色和紅色,黃色條紋的寬度等於兩條紅色條紋的寬度總和。」
傳統上,中間的條紋由更古老的術語“gualda”來定義,因此俗稱“la Rojigualda”(紅色焊接)。中間的條紋通常有國徽。
關於國旗的使用,1981年10月28日第39號法律第3條規定:「西班牙國旗必須在國家中央、機構、自治區、省或島嶼和市政當局的所有建築物和機構外懸掛,並佔據其內部的顯著位置。」最高法院 2007 年 7 月 24 日的裁決澄清:「國旗必須永久每天飄揚,這不是一項臨時措施,也不是一項例外,而是一項普遍措施,在任何時候都應飄揚。」
西班牙的官方國旗主要有兩種版本,分別是:
- 國旗(La Bandera de España / Bandera
Nacional)
- 由紅-黃-紅三條橫條組成(黃條為中央且寬度為紅條的兩倍)。
- 旗幟左側靠旗杆處(上黃條偏左)印有西班牙國徽。
- 這是最常見的西班牙國旗,適用於政府、軍隊與國際場合。
- 民用旗(Bandera Civil)
- 只有紅-黃-紅三條橫條,沒有國徽。
- 一般用於私人場合或民間用途,例如體育賽事、慶典等。
此外,西班牙還有軍旗(Bandera de las Fuerzas Armadas),以及不同地區的自治區旗幟,例如加泰隆尼亞、巴斯克、安達盧西亞等地都有自己的旗幟。
1981.10.28第 39/1981 號法律〈規範西班牙國旗和其他旗幟和軍旗的使用〉
第二條
一、根據西班牙憲法第四條的規定,西班牙國旗由紅、黃、紅三條橫長條組成,黃色寬度為紅色寬度的兩倍。
二、黃色條紋得依照法規規定的方式包含西班牙國徽。
在任何情況下,西班牙國徽應出現在本條第一、二、三和四條所述的旗幟上。
三、對西班牙國旗所給予的待遇和榮譽將受法規條款的約束,對於武裝部隊而言,則受其具體規定約束。
第三條
一、西班牙國旗必須在國家中央、機構、自治區、省或島嶼和市政當局的所有建築物和機構外飄揚並佔據顯著位置。
二、西班牙國旗將是唯一在國家憲法機構總部和國家行政中央機構懸掛和展示的國旗。
三、西班牙國旗是唯一在公共軍事建築、軍營、船舶、飛機和武裝部隊及國家安全部隊的任何其他機構的旗桿上飄揚的國旗。
四、西班牙國旗和西班牙國徽應在外交使團和領事館館舍內、其館長官邸內以及適當情況下在其官方交通工具上展示。
五、西班牙國旗應作為西班牙船舶、船艦和浮動物體的旗幟,無論其類型、級別或活動如何,都應根據航行規定和慣例懸掛。
第四條
在自治區中,若有其自治憲章所承認之自己的旗幟,則在該區域的所有公共民用建築中,將與西班牙國旗一起使用,根據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https://www.boe.es/buscar/doc.php?id=BOE-A-1981-2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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