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限制總統任期為2任
本修正案於1947年3月24日提案,於1951年2月27日通過。
第一款
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於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者,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次。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在本條開始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行總統職務的任何人,在此屆任期屆滿前繼續擔任總統就職務或代行總統職務。
第二十二修正案
第二款
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別不發生效力。
註釋:
本修正案規定任何當選為總統者,不得超過兩任。任何人繼任為總統之職權者,其任職期間如超過兩年以上,任滿後僅能獲選連任一次。且總統任職的期間不得超過10年。本條款是由於 有人認為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不應該連任四屆而產生,所以總統任滿後僅能獲選連任一次。
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infousa/zhtw/PUBS/Constitution/amendm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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