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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2023年台灣衝突嚇阻法案〉眾議院通過版本 Taimocracy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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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 Section 3 (c)
The President is directed to inform the Congress promptly of any threat to the security or the social or economic system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any danger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ising therefrom. Th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shall determine,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appropriate ac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response to any such danger. 
指示總統立即通知國會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任何威脅,以及由此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危險。總統和國會應根據憲法程序採取適當行動以應對任何此類危險。

 

美眾院通過「台灣衝突嚇阻法案」鎖定凍結中國高官資產嚇阻犯台    中央社 20240910

美國聯邦眾議院今天通過「台灣衝突嚇阻法案」,旨在透過揭露中國高層領導人在全球的資產,還有切斷他們及家人使用美國金融體系權利、凍結資產等措施,遏止中國侵略台灣。

美國國會今天開議,眾議院下午討論共和黨眾議員希爾(French Hill)、民主黨眾議員薛曼(Brad Sherman)去年1月共同提出的台灣衝突嚇阻法案(Taiwan Conflict Deterrence Act)。數名委員發言後,法案無異議通過。

希爾發言指出,如果中國選擇攻打台灣,美國財政部將依法公布北京高官的非法資產讓他們向民眾解釋,在中國失業率高達17%、民眾沒有社會安全網保障、並因房地產價格跌落而陷入債務危機之下,他們如何能累積財富

他還說,法案不只公開點名羞辱貪腐官員,並切斷他們使用美國金融服務的權利

希爾提到,美國1979年承認北京,是基於台灣未來須以和平方式解決的基礎之上,包括封鎖台灣在內等其他手段都是對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薛曼表示,該法案主要是為削弱中國高官對侵台行動的支持。如果美國總統依「台灣關係法」,決定對台海情勢採取行動,美國金融機構依法將能公開特定官員及其家人在全球的資產,並凍結他們在美國的資產。

 

 

眾議院HR554  [ 118-292 號報告]

為嚇阻中國對台灣的侵略,要求財政部長公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官員有關的金融機構和帳戶的報告,限制為此類官員的某些直系親屬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用於其他目的。


在眾議院

2023 1 26

Hill先生(代表他本人和Sherman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已提交給金融服務委員會

2023 12 1

其他提案人:內華達州的Lawler先生、Lee女士、加州的Ryan先生、Pappas先生、Kim女士、De La Cruz女士和Wagner女士

2023 12 1

提交修正案並提交給眾議院國情咨文委員會,並下令印發

[刪除所有頒布條款後並插入斜體部分]

[有關提出的法案的文本,請參閱 2023 1 26 日提出的法案副本]


本法案

為嚇阻中國對台灣的侵略,要求財政部長公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官員有關的金融機構和帳戶的報告,限制為此類官員的某些直系親屬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用於其他目的。

由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國會中制訂,

第一條 短標題。

本法可稱為「2023年台灣衝突嚇阻法」。

 

第二條 關於與某些中國政府官員有關的金融機構和帳戶的報告。

(a)金融機構報告

 (1) 總則-總統根據《台灣關係法》第 3(c) 22 USC 3302(c)) 向國會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動造成的威脅以及由此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危險之日起 90 天內,此後每年通知一次,為期 3 年,財政部長應向適當的國會議員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A) 對於第(b)款所述的至少 10 名自然人,其中至少1名是第(b)款所列的自然人,其中至少1名是第(b)款第(2)款所列的自然人,在金融機構中持有並受該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估計總資金,以及這樣的基金。

  (B) 任何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的清單:

   (i) 維持與(A)項所述的重大資金相關的帳戶;或者

   (ii) 以其他方式向報告所涵蓋的自然人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務。

 (2)需要簡報——在提交第 (1)款所述的報告後30天內,財政部長或部長的指定人員應向適當的國會議員提供一份關於報告所涵蓋資金的非機密或機密簡報(由部長確定適當)包括對資金如何獲得的描述,以及為獲取或使用資金而採用的任何非法或腐敗手段。

 (3)豁免-如果總統確定以下情況,則第(1)所述的要求可能不適用於自然人或金融機構(視情況而定)

  (A) (1)(A) 款所述資金主要透過合法和廉潔手段取得。

  (B) 該自然人同意為對中國的重要國家安全目的向美國提供重要合作。

  (C) 金融機構已同意

   (i) 不再保留第 (1)(B)(i) 段所述的帳戶;

   (ii) 不再向報告所涵蓋的自然人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務;或者

   (iii) 為對中國的重要國家安全目的向美國提供重要合作

 (4) 豁免。

  (A) 豁免將大大促進結束第 (1) 款所述威脅的目標;

  (B) (1) 款所述的威脅不再存在;或者

  (C) 豁免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至關重要。

(b)所描述的自然人-本款所描述的自然人是指在報告時具有以下特徵的人:

 (1)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委

 (2)()項規定以外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

  (A) 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項;和

  (B) 履行任何直接或間接影響台灣的公務

(c)報告形式;公開可用性.—

 (1)格式-(a) 小節 (1) (4) 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保密形式提交,但可包含保密附件。

 (2)公開發布。

  (A) 英文、中文和部長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語言;和

  (B) 以所有適當格式提供的預先壓縮、易於下載的版本。

 

第三條 禁止為某些直系親屬提供金融服務。

(a)一般而言,財政部長應禁止美國金融機構以及美國金融機構擁有或控制的任何人與以下人員進行重大交易

  (1) 根據第 2(a) 條提交的報告所涵蓋的自然人;和

  (2) (1) 所述人員的直系親屬,如果部長發現該直系親屬受益於報告中所述的資金。

(b)例外情況

  (1)情報、執法和國家安全活動的例外

  (2)豁免

   (A) 豁免將大大促進結束 2(a)(1) 條所述威脅的目標;

   (B) 2(a)(1) 條所述的威脅不再存在;或者

   (C) 豁免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至關重要

  (3)報告形式-第 (2) 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保密形式提交,但可包含保密附件。

  (4)解釋規則

   (A)一般情況。

   (B)良好的定義。

(c)實施;處罰——

  (1)實施-總統可以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50 USC 1702 1704) 203 205 條賦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來執行本條。總統應在根據本節頒發許可證後 60 天內向適當的國會議員提交許可證副本。

  (2)處罰-任何違反、企圖違反、共謀違反或導致違反本條款或為實施本條款而發出的任何規定、牌照或命令的人,將受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6節的(50 USC 1705)第(b)(c)款所規定處罰,程度相當於犯有該第206節(a)款所述非法行為的人。

(d)終止-本節對下列較早者沒有效力或影響-

  (1)總統向適當的國會議員報告第 2(a)(1) 條所述的威脅不再存在之日起 30 天後的日期;或者

  (2)財政部長依第 2(a)(1) 條提交最終報告之日起 25 年後的日期。

第四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

  (1)「適當的國會議員」一詞指的是眾議院議長、少數黨領袖、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和少數黨領袖,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和最高排名委員,以及參議院銀行、住宅和城市事務委員會主席和最高排名委員。

  (2)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一詞是指美國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

  (3)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一詞具有《聯邦法規》第 31 章第 561.308 節所定義的涵義。

  (4)資金-「資金」一詞具有財政部長賦予該術語的涵義。

  (5)直系親屬-自然人的「直系家屬」係指以下人員(由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透過領養):

   (A)此人的配偶、父親、母親、子女、兄弟、姊妹和孫子女

   (B)此人配偶的父親、母親、兄弟和姊妹。

   (C)此人的子女、兄弟或姊妹的配偶

  (6) 美國金融機構-「美國金融機構」一詞具有《聯邦法規》第 31 章第 561.309 節中「美國金融機構」一詞的涵義。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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