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謹引用黃致豪律師臉書(7/10憲法法庭準備程序重點)
石明謹FB 20240713
「本文諸多引用黃致豪律師7/11臉書發文處,未經其本人同意,目前正商議處理中」
台灣突然變成一個全民大法官時代,過去最不受重視的憲法,現在每個人都要懂一點,以下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有關7月10日憲法法庭準備程序的重點,來跟大家整理一下:
首先要法普一下,網路上謠傳憲法法庭火速開會,會宣判立院職權行使法無效,這個是完全錯誤的說法,7月10日只是「準備程序」,並沒有要實質審查法案的內容,其中也是為了是否要對立法院的立法,採取「暫時處分」做言詞辯論,因為暫時處分也是程序的一環。
重點一:
立院職權行使法有沒有違憲,這次的開庭根本不會審查,所以綠營朋友們不用太過興奮,不要說勝利,現在坦克也只是在加油而已,連上戰場都算不上。
白藍營朋友也不用一直酸大法官不中立或是綠營走狗,首先我並不認為目前線上這幾位大法官會偏頗,每個人都會有立場,但是會不會因為立場而失去自己的專業是另一回事,個人覺得這幾位老師過去幾十年受人尊重不是沒有理由。
但有一點不要忘記,不管是什麼訴訟,不要在結果出來之前,刻意的去批判法官的中立性,理論上來說,只會讓結果偏向對你不利。
重點二:
什麼是「暫時處分」?暫時處分是為了避免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對於訴訟雙方產生立即危害,或是產生不可回復的結果。例如,有一個限量版的鋼彈,AB都宣稱是他所有,不論是由A或B保管,最後只要把鋼彈交給勝訴者就好了。
但去年曾經發生一個案件,就是義大利富商爭奪撫養權的案子,如果讓富商把孩子帶回義大利,就算另一方勝訴,孩子可能再也沒有機會回到台灣,那麼這個判決最後會等於沒有意義,因此裁定暫時處分,先讓孩子留在現在既有的生活區域。
現在四個機關希望暫時處分,也就是在憲法法庭還沒有判決之前,先不要施行立院職權行使法,以免在訴訟程序中,已經有人受到不可回復的危害,就算最終憲法法庭認為該法違憲,也已經來不及。
再次闢謠,網路上有人說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很罕見,如果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一定是大法官偏袒,但是大家知道憲法訴訟法的施行日是那一天嗎?是2023年的7月7日,發現了嗎?憲法法庭上路才1年又3天,當然很罕見,事實上,大法官解釋訴訟化之後,案例並不多,很多東西都還在摸索,沒有太多的前例可供參考,接下來憲法法庭的程序,會建立以後的憲法慣例或判例。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幾個大法官的提問,在這些提問中,可以看出大法官想知道的爭點到底是什麼?再次強調,點出爭點,並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要讓大家知道,你需要準備的資料或是論據是什麼?嚴格來說,這是老師在洩題,同時也是給雙方一個很好的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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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大法官(法官出身):「行政院不得釋憲的法理依據?」
立院主張:依照憲法,若覆議失敗,行政院便應接受,「不得聲請釋憲」。那如果行政院認為某法律違憲,覆議失敗,那麼行政院是否仍必須接受它認為違憲的法律(而不可以進行憲法救濟)?這樣的主張,法理依據為何?
呂大法官想指出的是,目前並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在覆議失敗後不可以釋憲,所以主張覆議失敗不得釋憲,必須要提出能夠說服別人的理由,如果沒有,能不能釋憲、受不受理,是憲法法院的權責。
大家可以試想一個邏輯,如果立法院立了一個法,行政院沒有提覆議,等到這個法施行之後,覺得有問題,能不能對這個法律提出釋憲?當然可以,平常大部分的釋憲大多是走這個程序,那為何一開始就覺得有問題的法律,經過一個政治性的決定,反而不能提出釋憲,用投票來決定能不能釋憲,不是很奇怪嗎?
所以能不能提釋憲,是憲法法庭的權力,如果覺得沒有理由,憲法法庭可以不受理,既然提出釋憲之後受不受理,本來就可以由憲法法庭判斷,那跟有沒有提覆議就完全是兩回事,兩者沒有關係,自然也就不會有覆議失敗不能提釋憲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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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民事法學者出身):「憲訴法47條與65條聲請途徑的程序要件與競合問題?」(對聲請方)
立院主張:聲請人的本案與暫時處分聲請程序有瑕疵,也就是聲請要件有欠缺。依照立院主張:第一、聲請人不符合憲法訴訟法47條的「行使職權」要件;第二、聲請人也不符合同法65條的「機關爭議(應經協商未果)」要件。聲請人如何回應?憲法訴訟法47條跟65條之間,兩條聲請路徑之間的關係,如何判斷?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的問題主要針對聲請人,也就是提出釋憲的機關,這問題基本上對立院方是有利的(所以到底那裡偏袒),這次的案件到底是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還是機關爭議案件?或是兩者都是?如果兩者都是,應該要如何競合?
立院職權行使法名義上規範的是立法院的職權,其他機關能不能算是「行使職權」並因此提出憲法審查?「覆議」算不算機關「協調」的一種?如果不算,那就不會是協商未果,這幾個問題如果聲請方沒有辦法具體的回答,恐怕連基本的提出憲法審查的資格都沒有,恐怕是最具殺傷力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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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大法官(刑事辯護律師出身):「行政院不得釋憲的依據,以及憲法法庭作為釋憲者的定位?」「立院會否以其他手段反制總統拒絕報告的狀況?(涉及急迫性與權限爭議)」「反質詢的法律明確性?」「國會優位是憲法的本意嗎?」(對立法院)
問題一:立院主張的意思是否是:行政院對於它認為違憲的法律,在覆議失敗後,是否就必須執行該法律,不可以聲請釋憲,也不可以把爭議提到憲法法庭來解決?
問題二:根據報導,立法院黨團已經要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並且排入提案。但因為總統已經認為相關法令違憲,因而聲請釋憲。那如果總統在判決前拒絕到院報告或拒絕回答,立院會否進行其他反制?是否依照你們的意見,立院不可以用拒審人事、預算等進行反制?
問題三:立院本次修法中所謂的「反質詢」,到底它的定義或核心概念是什麼?沒有質詢權的行政官員,要怎麼對有質詢權的立委,進行質詢?若不可能發生反質詢,定這個規定的理由何在?
問題四:如果只有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行政院不可以拒絕,也不可以主張違憲;這是否代表我國憲法當中有立院大於行政院的「國會優位」?同時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又將置於何地?
問題一跟問題四,與呂太郎大法官的疑問類似,那就是「覆議」失敗後不能提釋憲的依據到底在哪裡?就立法院的觀點而言,只要覆議失敗,行政院就只能接受,但接受跟不能提出釋憲是兩回事,否則是不是只要覆議時提出違憲疑慮,立法院否決之後,就變成不違憲,這樣立法院豈不是實質上的違憲審查機關了?
問題二很多人可能沒有弄清楚尤伯祥大法官想問的點,在責任政治的基礎上,總統赴立法院報告,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性,但應該是一種責任,但是總統對於立法院的邀請,能不能拒絕?法律上也沒有具體說明不可以。
事實上,在台灣的憲政體制中,立法院雖然有民意基礎,但總統的民意基礎有時候可能更大,總統的民意來自直選,而不是從立法院選出,所以負責的對象其實是全民,而不是立法院,總統不做國情報告,理論上是要對下一次選舉的對象負責,這也是為何黃國昌委員會說出:「總統不來我們也不會怎麼樣。」
但是黃國昌委員沒有回答尤伯祥大法官的下一問,雖然制度上沒有規定總統不來國情報告可以怎麼處罰,但是立法院可能用人事、預算的審查作為威脅,逼迫總統來立法院報告,這樣一來,對於總統的國情報告,等於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有可能讓總統沒有拒絕的權利。
是否即問即答之類的型式問題,跟這個提問有很大的關係,既然前述的權力不對等,加上形同強迫性的國情報告義務,說穿了就是立法院想問你什麼你就得答什麼,而不是前來「報告」而已,總統到立法院報告,從政治上的應然,變成法規上的必然時,是不是立法院的行政權凌駕於總統的職權之上?要知道我們強調的,立法院雖然有權代表人民監督,但其民意基礎卻不見得高於總統。
問題三是大家也討論很多的「反質詢」定義,所謂的質詢是立法委員的權力之一,可以針對相關負責的行政機關官員,對於所職掌的業務提出疑問加以監督,如果對於一個沒有相關義務的人加以詢問,則不能叫作「質詢」,例如立法委員在路上隨便找個中學生,問他某某法案要如何執行,不論這位中學生如何回答,這個過程都不會叫做「質詢」。
同樣的,立法委員並沒有執掌任何業務,如果有一天某官員反問立法委員,你對於某某法案要如何負責,實際上立法委員根本沒有負責任何業務,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因此這個對答的過程也不可能是「質詢」,在邏輯上而言,既然立法委員不可能被官員質詢,那又何來的「反質詢」?不管怎麼反,都不會有質詢的問題。
所以尤大法官才會點出關鍵字,「我覺得你們所謂的反質詢就是以問答問」,尤大法官的意思以問答問只能算是「反問」,而不是「反質詢」,你們要說明立法委員在什麼情況下,會有什麼業務或是責任,在官員反問時會變成反質詢,例如在內閣制裡面,閣員與議員身份重疊,當財政部長質詢交通部長時,交通部長反問財政部長財政問題,這才會變成反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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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美大法官(檢察官出身):「立院職權行使法與其他法規範的競合所涉及的權力分立、基本權侵害,以及急迫情形問題?」(對立法院)
問題一:立院職權行使法59-5跟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進行移送、懲戒等的潛在法規與權力分立衝突狀況,面對九月即將開議的立院,為何會沒有急迫損害的可能?
問題二:刑法141-1的藐視國會罪的規定,其「虛偽陳述」的範圍似乎難以特定,也不太確定會構成何等法益侵害。這樣的刑法規定,會不會有不明確的疑慮?為什麼不用進行暫時處分?
朱大法官提出的問題一直接針對暫時處分的必要性,首先是立院職權行使法59-5跟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衝突性,兩者都可以將公務員移付懲戒或彈劾,所以當原本擁有懲戒或彈劾權力機關,意見跟立法院不同時該怎麼辦?應該要聽從誰的決定,這裡面包括對公務員的職權處分,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而且九月開始實施,可能很快就有公務員受到處分。
問題二對於「虛偽陳述」的範圍有疑慮,因為刑法上的罪責,要有達成實際損害才行,例如立法委員詢問官員,你有幾個女兒,明明有三個女兒但官員回答兩個,這是虛偽陳述,但與任何權利義務或是公共利益也無關,是否也構成虛偽陳述,立法委員也經常不相信公務員的報告,這裡的虛偽陳述,到底需要經過什麼樣的驗證程序?
而且這個處分還涉及刑法,尤其是有期徒刑的罰責,如果你把公務員送進監獄關一年,然後一年後憲法法庭認為本法違憲,那這名公務員被關押的刑期顯然無法回復,是否應該因為「虛偽陳述」這樣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發生可能的人權侵害?那此時暫時處分是否是保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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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大法官(公法學者出身):「立院以涉己法律的訂定去課予其他機關團體人民各種法律義務,是否構成權限爭議?」(對立法院)立院雖然有立法權,但是立法者意志並非法律解釋與適用的主要依據。問題在於,立院職權行使法對立院而言,屬於「涉己法律」。
問題一:這時立院主張這部分不能作為暫時處分標的,意思是直接挑戰釋字585的判斷(可以作為暫時處分的標的)嗎?
問題二:立法院透過訂立自己權限的法律,卻去課予其他機關、公務員、人民、團體,各種法律上的義務,這樣的做法是否已經構成「權限爭議」?
蔡大法官的第一題直接靈魂拷問,直指585號解釋,對於憲法上的五權分立,認為不同機關不應該侵犯其他機關的權力,翁曉玲委員顯然不知道蔡大法官其實在做球給她,因為585號解釋的前半段,固然是在闡述權力分立的概念,讓翁委員立刻回應「立法院並沒有優位」來表示自己沒有要挑戰585。
但是別忘了585的最後四分之一,講的其實是在暫時處分上的法律保留,也就是真調會雖然在釋憲完成之後,已經沒有進行暫時處分的必要,但是大法官有說明,是否應該進行暫時處分,應該是針對個案來考慮,對日後的大法官開了一扇可以再次獨立審查各案的大門。
翁委員固然要立即回應立法院沒有侵權疑慮,不會挑戰權力分立的概念,但其實更應該打蛇隨棍上,說明585號解釋,對於是否應該暫時處分,有審查的可能性,而本案依據什麼理由,應該做出不進行暫時處分的結論,翁委員有點忘記這場辯論其實不是實質的內容審查,更重要的是針對暫時處分,錯失了可以強調論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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