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中,「44條條文中有12條是通過民進黨團的版本,有4條是通過三個黨團共同修正動議的版本,真正獨立通過國民黨團的版本只有1條」,行政院的覆議,無須全本為之,可以就部份條文進行覆議。
在此基礎下,卓榮泰院長雖承認:行政院不是釋憲機關、因為尊重院際職權行政院不宜干涉立法院的內規性法律(等於評價與影響立法院內部事務)、行政院選擇全數覆議。
但,出現的矛盾是:
若尊重院際職權,行政院為何要覆議國會的內規性法律?
所謂的窒礙難行,其中有很多是執政黨的版本,難道是執政者駁斥執政黨?
所謂的窒礙難行,既然不是全數條文皆窒礙難行,為何行政院選擇全數條文都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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