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主要論點大概沒有不同,但論及軍隊與防衛主體,有點意思。
用ROC一詞可能會與1912年的那個政體混淆,用GRC (Government of ROC),就可以釐清事實與觀念。
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征服國,這是戰爭法的規定無誤。
清帝國於「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殖民地。二次大戰日本戰敗,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台灣接受主佔領國「美國」監護,麥帥以聯合國聯軍總司令地位,下令交由蔣介石「管領」,依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旨意:戰後世界各殖民地應解放,藉由「託管自治」培養人民自我組織和管理能力,最後進而「獨立」,因此,二戰結束後「民族解放運動」形成銳不可擋的潮流。迄今已有一九三個聯合國的會員國,建立自由平等、安全繁榮的世界。
依「台灣關係法」意旨,美國要讓「台灣人」自己決定台灣之前途,而非由兩岸「中國人」決定台灣之前途。美國人認定:太平洋戰爭之戰勝國「美國」在台灣迄今仍是「信託統治」的「監護國」。美國要讓「台灣、澎湖島」上之「台灣人民」自己獨立建國,不受干擾,美國只是監督這個過程不受干擾。
美國雖然承認PRC,但附上條件:中國只能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的前途。依「台灣關係法」規定:讓「台灣人民」取得「自決」之機會,台灣主權歸屬「台灣人民」。易言之,由「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
美國認定無論PRC或ROC都是反對「台獨」,而「台灣關係法」規定:誰若以非「和平之方式」干擾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之決定,就被美國嚴重關切,後果就是被美國反對!
美國區分中國領土之「金、馬」與不屬於中國領土之「台灣、澎湖列島」,詳見於一九五四年美國與ROC政府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依「舊金山和約」,美國仍是「主佔領國」與「征服國」之地位,ROC是被委任信託統治台灣,ROC是幫助美國防守台、澎的軍隊,並非美國協防台灣,而是ROC協防台灣,美國才是防守台灣的主力。我們必須認清台灣的地位,「台灣人民」必須自立自強,不應辜負「台灣關係法」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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