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章建築是否可以作為信託標的。雖然有律師指出
提及「此項信託之財產,不以經登記之不動產為限,未經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違章建築物既均得為交易之標的並取得其處分權,自亦得為信託財產,由原取得人或取得處分權之人與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
但,2007年〈信託法〉規範信託標的是「所有權」,與2003年的最高法院判決之「處分權」,完全不同。
又,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Judge.aspx?ty=B2
因此,法院組織法在2019年修訂之後,除非經過定義為判例,否則僅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並非「判例」,對於各級法院之各庭審判應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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