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 在美國以外出生且居住的子女;取得公民證書的條件
(a) 公民父母申請 ;條件
身為美國公民的父母的其中任一位(或者,如果該公民父母在過去的5年內已故,則可以是公民祖父母或公民法定監護人)可以代表在美國以外出生且未根據本標題第1431條自動取得公民身份的子女申請入籍。總檢察長應在向總檢察長提供證據以滿足總檢察長的滿意的情況下,發給該申請人一份公民證書,證明已滿足以下條件:
(1) 至少一位父母(或在其死亡時)是美國公民,不論是出生還是歸化。
(2) 美國公民父母 -
(A) 已經(或在其死亡時)在美國或其附屬地區物理存在,總計不少於五年,其中至少有兩年是在滿十四歲之後;或
(B) 已經(或在其死亡時)有一位公民父母在美國或其附屬地區物理存在,總計不少於五年,其中至少有兩年是在滿十四歲之後。
(3) 孩子年齡未滿十八歲 。
(4) 孩子居住在美國以外,由申請人(或如果公民父母已故,則是一個不反對該申請的個人)在法律上和實質上監護。
(5) 孩子在合法入境的情況下暫時在美國,並且保持著合法的身份地位。
(b) 取得公民身份地位;收到證書
在批准申請( 可以在國外提出 )並在美國內向服務機構的官員宣誓效忠(根據本章要求入籍的條款,除非根據本標題第1448(a)條的最後一句提供的除外),該子女將成為美國公民,並由總檢察長提供一份公民證書。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433&num=0&edition=pre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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