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Hostility is a very serious attribute.
While it's true that there have been few wars following the traditional
declaration of war procedures after World War II, in the event of a full-scale
armed conflict between two or more nations, they are considered hostile to each
other. In such cases, citizens of one country residing in the enemy nation may
face restrictions on their freedom and may even be subjected to mistreatment. Their
assets can be restricted or even confiscated.
Will the confiscated property be returned or compensated for after the war?
It's not sure. The propertity might be used as part of war reparations. It
presents a political risk, especially for Taiwanese businesses that invest
heavily in China. If China were to invade Taiwan, how would the personal safety
and assets of Taiwanese business persons change? It is imperative to prepare
for such scenarios in advance.
敵性,是很嚴重的性質。
敵對性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特徵。儘管自二戰後,很少有遵循傳統宣戰程序的戰爭,但在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發生全面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它們互相視為敵對。在這種情況下,身處敵國的本國公民可能會面臨自由受限和甚至虐待的情況。他們的資產可能會受到限制甚至沒收。
戰爭結束後,被沒收的財產是否會歸還或得到補償呢?這並不確定。它可能會被視為戰爭賠償的一部分。這帶來了政治風險,特別是對於大規模在中國投資的台灣企業而言。如果中國入侵台灣,台商的人身安全和資產將會發生什麼變化?提前應對這些情況是非常必要的。
七七事變後,台灣人被中國集中監禁
邱國禎@報呱 20230911
https://www.pourquoi.tw/taiwanese-imprisoned-kmt/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本偷襲美國在太平洋的海軍基地珍珠港,美國因而正式對日本宣戰;隔年年初,美國下令將西海岸各州的日裔美國人集中監禁,直到二戰終戰才解禁。沒想到這種事當時也發生在中國,只不過遭到中國集體監禁的是:中日戰爭期間具有日本國籍的台灣人。必須強調,那是發生在中日七七衝突後仇視性的監禁,跟二戰後在中國各地所發生對台灣人報復性的欺凌,完全不同。
中日戰爭(或二戰)戰後,有關台灣人在中國各地受歧視、欺凌的記述,可謂汗牛充棟,惟對中日戰爭期間台灣人的遭遇記述則極為罕見,推測其原因,可能因資料比較缺乏,或戰後眾多台籍日本兵或滯外台灣人的悽慘境遇更引人關切,而受到疏忽。在極為有限的可信資料中,一份由國民政府軍政部轉給行政院的文件透露了這方面難得的資訊。
那份文件是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九日,由〈台灣革命同盟會〉南部執行部主席張邦傑【註一】函呈國民政府的,重點是向國民政府表態「抗日復台」決心,提出「收復台灣五項意見」:
一、請中央政府確定國策以台灣為我國領土之一;二、懇請中央政府公布台灣為我國之行省,台灣人民即係中華民國國民,並飭地方軍政當局對於台人之待遇一律平等,不得歧視;三、懇請中央政府通飭地方政府將過去所有受拘禁良善之台灣同胞開釋,或交由本會執行部分別具領;四、懇請中央政府通飭地方軍政當局將過去所有沒收台灣同胞之產業,悉數歸還,或交由本會執行部就近接管;五、懇請中央當局切實援助本會【註二】。
台灣人被監禁的蛛絲馬跡就在第三點、第四點,前面兩點是祖國派「半山」張邦傑一廂情願向國民政府表忠的意見,另文再談。第三點證實了確有台灣人在中日戰爭期間遭當局監禁,第四點也證實台灣人的產業、財產被沒收。張邦傑當時就活躍於福建龍溪,他在意見說明中提供了部分資訊述及:「地方當局對於台灣同胞不分皂白均予拘禁或殺害,僅福建一省現尚拘禁於崇安者不下數百人」、「所沒收之台胞農場,經省當局派員管理因不得其法,荒蕪不堪」。
針對這些意見,時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介石,隔了三個月才下令內政、外交、軍政、財政等四部核議具復【註三】,其中,軍政部的回覆最具代表性、權威性:
「發還台籍人民被閩、浙地方政府沒收之產業及開釋被拘之台人,歸其管理兩節,此在共同抗日之標的下,本可予以同意,惟台灣失陷已久,民族意識大半消沉,入國台民過去往往為敵利用從事間諜工作,自應審慎處理,以免流弊。」【註四】
軍政部的覆文除了明指台灣人遭監禁的原因——「台灣人民族意識消沉」、「為敵利用從事間諜工作」,還透露遭監禁及沒收產業的是福建、浙江兩地台灣人。另外,內政部則覆文要求行政院「分飭閩粵桂江浙贛等省政府詳細查明」;兩者指出的地方比張邦傑所稱的福建之外,又多了:浙江、廣東、廣西、江西等省。
後來將近半年,只見公文飛來飛去,張邦傑的意見並未受到正面回應,連意見第一、第二、第五等三點也被否決或緩議。可是,張邦傑仍持續針對開釋台灣人及歸還產業、財產兩事再度陳情,蔣介石才另下令「交福建、廣東、江西三省政府查核具復」【註五】,為什麼只選這三個省?因為當時一些地方又先後失陷或國民政府無法掌控了。
中日軍事衝突是從一九三一年開始,幾年間,中國東北、華北地區相繼被日本軍完全控制,並進逼華中地區;國民政府一路後撤至武漢,但後來軍事持續失利,再將首都遷至重慶;當美、英兩國對日宣戰後,蔣介石才於一九四一年正式對日宣戰。張邦傑陳情時,國民政府控制的地區大約只剩前述幾個省。
等到一九四二年即將結束,廣東、江西兩個省政府先後回覆行政院並沒有監禁台灣人,其實,情勢極端混亂,既有日軍節節進逼,又有共產黨滲透,地方層級多的是各自為政,這兩省回覆的正確性值得進一步詳查,可是,情勢相對平穩且台灣人移居較多的福建,則明確證實監禁台灣人及沒收產業、財產的情形。
福建省政府的覆文,最令人震驚的是:台灣人遭監禁並非發生於張邦傑陳情時的一九四二年,而是始於一九三八年,也就是說,張邦傑陳情時,台灣人已經被監禁了四年,不但比日裔美國人還久,而且還沒結束。該省政府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報告指出【註六】:
「查自抗戰軍興,住居本省各地台民,經本省分飭地方官署嚴密監護,嗣為預防間諜起見,經於二十七年夏間,先後將原住福州、晉江兩處台民男女三百八十三名,遣送後方崇安縣(今福建南平市武夷山市)安置;將原住石碼特種區台民男女五十一名,遣送連城縣安置。二十八年夏間,復以連城為交通要道,改遣崇安。所需旅費及途中給養,均由政府負擔。」
「後來,經東山(今中國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南靖(今漳州市南靖縣)、龍溪(今漳州市平和縣龍溪村)、安溪(今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福清(今福建省福清市)、古田(今福建省寧德市古田縣)等縣政府,及陸軍第七十五師司令部,先後解送台民男女十六名,前赴崇安一併看管。」
崇安距離福州長達三四○公里,是屬於崇山俊嶺的武夷山區,地理偏僻,當年交通極不發達,僅有一條通往建陽長五十餘公里的簡陋公路,生活條件十分差。初計上述遣送三批的人數共四五○人。福建省政府報告中說是由崇安縣府指定住所,雖然沒說明是甚麼住所,但既然是集中監禁,就形同利用天然環境屏障圍繞的集中營。
福建省政府在這裡還編列保甲,推定保甲長,設置管理員專責管理。「至台民伙食,成人每日一角、孩童六分」,雖然是由縣府發給,但只發三個月。另外,縣府將監禁的台灣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准予在崇安自行設法獨立謀生,由縣政府設置管理員專責監視其行動。一部分移交縣的墾務所編隊進行墾荒。其中有二十六位屬於老弱婦女生活孤苦者,省政府准予保釋回籍或在外謀生。
比較特殊的,有人為了想離開監禁處竟選擇甘願被編入「台灣義勇隊」,該隊隸屬於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由也是祖國派「半山」的李友邦擔任隊長,他獲知福建省集中監禁台灣人,便發函要求省政府讓他遴選了四十四人編入該隊訓練充任隊員;此外,受到李友邦的號召,有三十三位年輕人基於同樣的動機也自願參加義勇隊及少年團;「台灣義勇隊」編成後分別被派赴浙江與福建建陽,隨隊前往的隊員眷屬有七十五人。這些人儘管仍流離失所,卻算是非常幸運地離開了貧瘠的武夷山區。
根據福建省政府的報告,繼續被監禁在武夷山區的台灣人(約剩二九八人),有三十二人乘機潛逃遭到通緝;不堪虐待、饑饉或罹患重病而死亡者,多達四十六人,另有五人在日軍空襲時不幸喪生。如果福建省政府的報告無誤,則監禁的四五○人扣除上述數字,以及被「台灣義勇隊」帶走的,武夷山尚餘一百八十九人(此數字短差了約二十六人),對於這些台灣人的生活動態,省政府竟然推說完全不知情。
關於被監禁的台灣人生活動態,另一位祖國派「半山」組織「閩粵台灣歸僑協會」自任理事長的劉啟光,也繼張邦傑之後向國防最高委員會及行政院遞呈指出:
「七七事變後,一部分台民不甘為日寇順民,拒絕日領撤僑命令,留居祖國,旋被視作敵僑,捕送福建崇安集中監視,並接管其財產;而原有我國國籍赴台謀生,事變後隨我總領事館下旗撤退者,亦以歸自台灣而遭遇種種虐待,馴至今日被集中崇安之台民,既不得衣食供應,復不得自由謀生,狀極悽慘。」【註七】
所謂「原有我國國籍赴台謀生」者,即為由中國到台灣的「華僑」,竟因與台灣有關而遭殃,是不是前述短差的二十六人?待查。
如依照劉啟光的描述,那麼,應該不只福建一地的台灣人被集中監禁於崇安,人數方面似乎需要更多資料來核實。不過,國民政府行政院卻認可福建省政府的報告,蔣介石只對死亡狀況表示關切,面諭行政院:「在閩台民死亡率過高,應予改善。」福建省政府則是敷衍地回復「已飭崇安縣政府迅即擬具改善辦法」後,即無下文,後續仍有零星死亡案件。
筆者後來在爬梳的資料中,發現一份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籌備處轉送福建省政府的公函,該籌備處於一九四一年設立,當時被監禁在崇安的台灣人代表王吉六、葉逢春等人向該籌備處陳情,其中有提到被監禁台灣人的死亡原因,是「受禁台胞水土不合、飢寒疫癘已死者不知凡幾」,他們敘述悽慘景況指出,「現在苟延生命者亦因畫地為獄,行動不能自由,經商行醫均感人地不宜,生活維艱。」【註八】
更可惡的是:台灣人既被當作外國人,遭沒收財產驅離到邊陲山區集中監禁,然而,還繼續受到無理的壓榨,王吉文等人的陳情指出,「地方機關徵收稅款、捐派公債,終日催科無容分訴,似此似囚非囚、似民非民之苦狀」。
至於台灣人的產業,在中日戰爭期間都被當作「敵產」處理,福建省政府的報告指出:「台民產業在福州者,自日領撤退後,由福州敵產管理處依照釐訂之管理敵產辦法負責管理,至三十年十月間,因該管理處開銷過鉅,飭即結束,歸福州警察局逕行管理,現由福州市政籌備處依照〈敵產處理條例〉辦理。」【註九】
究竟有多少台灣人產業在此期間遭沒收,沒有資料可查,僅舉福建省政府報告中的一個案例說明。「漳屬農場一處,查係台籍創辦,該場原轄有田邊、亭頭、洪坑、浮山、水頭等農場場地,散布龍溪、南靖、海澄、同安等縣,二十七年十一月由農業改進處接管,二十八年水頭農場移交省振濟會,二十九年浮山農場徑口部分劃歸南靖縣中心農場,….」該五座農場分散在福建省內的豐沃區域,報告未說明創辦的台籍人士是誰,惟據推測應該是早期就進入中國發展的台灣人,才能擁有分布這麼遼闊的農場,福建省政府用了三年清查才先後予以沒收。這麼龐大的產業都能如此沒收,其他的台灣人私產——自購房產及經營的事業——當然沒有一個可以遺漏。
國民政府行政院之所以認可福建省政府的報告,認為他們的作法並無不當,主要是根據國民政府制定的〈韓僑登記暫行辦法〉、〈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註十】;同時,國防最高委員會曾經核准〈韓僑登記暫行辦法〉適用於台灣、琉球僑民,而〈敵國人民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關於韓、台、琉僑之登記另有規定者仍適用之。」
將台灣人視為「敵國人民」,並以〈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處理,其最主要的癥結,乃在於國民政府的基本見解:「台灣自我國正式割讓敵國後,在未收復以前尚為敵國控制,其人民雖與我同族者,除已重新取得我國國籍遷入內地之外,似不得與我國國民平等待遇,應視為敵國人民,予以取締。」、「台灣人民雖與我國同族,但經敵人數十年之文化侵略,其思想主義,除極少數外,均對我在敵視狀態中,若予以同等待遇,則混入內地適易為敵偽間諜,甚至擾亂秩序危及全般抗戰。」【註十一】
雖然劉啟光等人都一廂情願認為,「太平洋戰啟,我國正式對日宣戰,馬關條約宣告失效後,台灣在法律上已復歸我國版圖」,但是,行政院仍然堅持:「查台灣雖遲早將為我收復,惟此時如確認其為行省或確認台民為我國民,似覺為時過早。」,蔣介石也指示國防部最高委員會,此議「緩議」【註十二】。即使劉啟光退而要求依照〈緊急救僑辦法〉援助被監禁台灣人,仍遭到否決,理由是:「〈緊急救僑辦法〉係適用於太平洋戰爭發生後,目下各省緊急救僑委員會又均已結束,無法援用此辦法,且台灣歸僑多自七七抗戰後回國,與太平洋戰爭發生後回國者,又頗有不同。」究竟不同之處是甚麼,不得其解,反正就是連緊急救僑也不被允許。
直到一九四三年五月,國民政府行政院雖仍堅持處置台民適用〈韓僑登記辦法〉,但是,對於台灣人產業財產的處理態度略有鬆動,認為「應視其是否與敵人互通聲氣,或有無間諜嫌疑,分別作為敵產或非敵產處理」。後來,由於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基於「統戰」或「安撫」的考量,開始積極介入協調,整個情況才逐漸獲得解套。
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提出的方案是:被監禁的台灣人「由台灣黨部或軍事委員會台灣義勇隊為之保證後,向崇安縣政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准其自由居住或回原住地免予管理,其散居各處之少數台民,亦飭其取具保證,逕向該管地方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註十三】劉啟光的「台灣義勇隊」先前可以徵集被監禁台灣人加入該隊,如今又成為可以保證背書的主體,其份量實在不同凡響;而張邦傑的「台灣革命同盟會」未獲國民政府認可,要求國民政府撥助經費也遭否決,對比之下,兩位「半山」在國民政府中的待遇相差甚遠。
「台灣義勇隊」的方案幾乎全盤被國民政府所接受,行政院秘書處擬具了處置辦法三項:
「一、對於已返台之台民所遺留產業,擬作為敵產處理。
二、對於未返台之台民,過去並無發覺與敵人互通聲氣,或犯間諜嫌疑有案者,現在如有台灣黨部或台灣義勇隊之保證,其產業作為非敵產處理。
三、對於未返台之台民,過去並無發覺與敵人互通聲氣,或犯間諜嫌疑有案,其人現已死亡者,其遺產如經繼承者,取具台灣黨部或台灣義勇隊保證確屬良善台民,並有繼承身分者,亦作為非敵產處理。」【註十四】
行政院基本上也同意這項處置辦法,不過,產業沒收部分,經過六、七年後已被財政窘困的地方政府處理掉了,因此,行政院批示移請〈敵產處理委員會〉核議,該委員會又拿出〈敵產處理條例〉及列為機密的〈韓僑登記暫行辦法〉當擋箭牌。此時,蔣介石已經身兼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大元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及行政院長,他最後的裁決則只提「登記後准其自由居住」,而避談沒收的產業、財產。【註十五】
有辦法取得保證的台灣人,後續行蹤無從得知,惟推測一般人為了保命應以遠離災禍之地為多,如果沒有離開中國的台灣人,在兩年後終戰期間的命運還是一樣悽慘,面對的是中國人報復性欺凌,更糟糕的還會變成身陷囹圄的「漢奸」,財產照樣被沒收歸公,這類案例就不勝枚舉了。
最後必須回到一九四二年,美國西海岸各州日裔美國人被集中監禁的事件。美國政府與中國國民黨的作法,最大不同是:一、美國沒有沒收財產。二、美國設置集中營限制人身自由,但也負責生活需求;被監禁在崇安的台灣人,除了頭三個月有低於生活需求的伙食費之外,完全處於自生自滅的境地,還要參加墾荒。
更重要的不同,是美國於一九八○年開始回頭去進行檢討、調查,一九八八年雷根總統任內根據一九六八年民權法案,針對該事件代表政府公開道歉,他簽屬法案承認美國政府當年的行動是:「種族偏見,戰爭中的不安情緒和政府領導層的失敗。」
中國國民黨不但未對當年被監禁的台灣人還其公道,戰後在他們宣稱「光復台灣」之際,在中國仍有〈朝鮮及台灣人公私產業處理原則〉,將朝鮮(韓國)人、台灣人同視為外國人處理,時任陸軍總司令的何應欽非常嚴厲地強調,在台灣以外各省市台灣人財產的處理,「…過去曾與敵人通聲氣或有間諜嫌疑為虎作倀證據確鑿者,應視為附逆附敵,依我國法令處理在案。」【註十六】直到一九四六年三月才由行政院訓令停止施行該原則,而另訂〈台灣、朝鮮公私產業處理辦法〉,規定滯中台灣人「除間諜及有助虐罪行者外,其私有財產應受現行法令保護,不得接收,其已接收者,應即予發還」。
日治時期前往中國居留或營生的台灣人,依國籍論雖屬於日本人,可是,他們率多屬於「祖國派」,中國國民黨對待他們尚且如此不堪,以現今中國與台灣的情勢,中國對台灣的敵視與滲透之深非當年可比,台灣政府是不是應該提高國家安全的警覺呢?
【註一】〈台灣革命同盟會〉於一九四一年二月十日在中國重慶成立,組成分子都是所謂「半山」的反日「祖國派」台灣人士,該組織分北方執行部與南方執行部,宗旨為協助國民政府對抗日本、接管台灣,張邦傑領導南方執行部,當時他正在福建龍溪。
【註二】台灣革命同盟會中央執行委員會轉發該會南方執行部呈陳五點意見,張邦傑在這份文件的署名是「台灣革命同盟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首席」。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1=0026。
【註三】蔣介石下令內政、外交、軍政、財政等四部核議。國民政府行政院孝字第一四四○七號及順壹字第七一一三號公函。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8=0001。
【註四】軍政部電文。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4=0002。
【註五】行政院長蔣中正諭。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13=0001。
【註六】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處理台灣同胞及台籍產業情形。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15=0001。
【註七】另一位「半山」劉啟光陳情,被集中監禁的台灣人,不得衣食供應,復不得自由謀生,狀極悽慘。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1=0002。
【註八】中國國民黨台灣黨部代電。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7=0003
【註九】同註六。
【註十】〈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該兩條例由軍事委員會於一九四二年一月十日公布,前者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廢止,後者於一九六八年四月十八日廢止。〈韓僑登記暫行辦法〉訂定日期更早,是在一九四○年五月由國民政府以密令頒行處理,並經蔣介石下令不可公布,因此,詳情不得而知。
【註十一】一九四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對於張邦傑所擬收復台灣之意見。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04=0003。
【註十二】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國鋼字第33382號函,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4=0001。
【註十三】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函福建省政府,處理台民及台民產業辦法。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7=0003。
【註十四】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行政院秘書處,愛字第四三二九二號代電,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38=0001。
【註十五】蔣介石指令內簽,一九四三年九月九日,發出時間九月十三日。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1=0173=4032.01=01=040=0002。
【註十六】清理台胞被沒收之財產案。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訓令,節陸字第○二五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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