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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規定是「停讓」,不是「禮讓」 你沒停,就倒楣了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我們別無它法,只能認真停讓行人,不管道路交通。
本報導,幾個關鍵字是:員警擔任守望勤務、婦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未因規定停讓、申訴也遭駁回。


請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用語是「停讓」不是「禮讓」。
其差別是:假使路邊有自己人,或後車自己人要檢舉,即使該車慢速禮讓行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樣可以開罰。
因此,申訴一定是駁回

問題在台灣的街景過份複雜,很難在即時認出行人並足夠距離煞停,包括沒有行人道、騎樓柱子阻擋、路邊停車等。這政府的責任,但政府透過懲罰人民來卸責

這種罰單不會達到最高6000元,而多會落在3600元,讓受罰者稍得寬慰,不會抓狂。這是「朝三暮四」的技巧。

台中行人發呆他開車通過吃3600元罰單 網譏「開車地獄」警方說話了    三立 20230703

交通新制改善行人地獄,卻有台中民眾控訴,他開車經過路口,行人在「斑馬線發呆許久」,開車通過卻吃3600元罰單,申訴也遭駁回,網友譏現在變成「開車地獄」。警方表示,事發在5月底,該婦人當時在斑馬線上要過馬路,並無發呆狀況,駕駛違規屬實。

交通新制71日上路,駕駛人如果不禮讓行人穿越馬路,將重罰6000元。一名男網友昨日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二館」PO文,他說自己因為遇到站在斑馬線旁發呆的婦人,結果也被開罰。

他也貼出罰單說,當時開在台中市南屯區,看到婦人站在斑馬線旁人行道上發呆很久,所以才開車通過,結果卻被檢舉開罰,申訴也無效。唯一慶幸的是,事件發生在630日之前,所以挨罰金額是3600元,而不是6000元。

網友也熱議說,「以前說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很多人只是站在路口不知道在等什麼,每次看到這一種就很掙扎啊」、「一起揪團站在路口打傳說,攝影機架著荷包滿滿,癱瘓台灣好輕鬆喔」、「有些行人就是要站在第一條斑馬線上等紅燈,一些開車的騎車的轉彎的都有機會被開單」。

第四警分局表示,本案是黎明派出所警員在531日下午1點多,於南屯區黎明路二段的行人穿越道擔任守望勤務時拍攝。當時發現一名婦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要通行,但車輛未依規定停讓行人,違規屬實,才予以舉發。該名網友指稱婦人在路邊發呆許久,他才通過遭罰,與事實不符。

警方表示,經再次檢視照片內容,該時段未停讓行人汽機車共2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2款,依舊制處3600元罰鍰。本分局依法持續要求所屬行人正義執法,以維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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