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因為後代愛錢,搞出訴訟,才知道原來孫立人案的線民是前退役中校劉永德。1961年收到8萬元,以房價換算現在價值約是1000萬以上吧。
臺灣高等法院108.04.16.一百零六年度重上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縱認系爭房地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借予訴外人 劉永德 (即被上訴人李愛珠之夫、被上訴人劉配光、劉配華、劉俊廷之父)使用,然其目的乃為照顧劉永德必要之生活,今劉永德既已歿,原借用目的已告完畢,無待上訴人另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倘認上訴人仍與劉永德存有使用借貸關係,然因劉永德已歿,且上訴人因事前不可預知之情事而需用借用物,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終止使用借貸之意思表示。
兩造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業已歸於消滅或終止,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
舉發孫立人部屬兵變 軍方成功追回線民後代房舍 自由20230415
已故抗日名將孫立人,於一九五五年因部屬郭廷亮少校被控涉兵變案,遭羅織罪名被軟禁多年;新北地院一份判決書意外揭露當年兵變的檢舉人是前退役中校劉永德。劉的後代因佔用軍方房產而與國防部軍備局對簿公堂,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當年總政戰部曾核撥獎金予檢舉人,且無法證明房地為軍方所有,判軍備局敗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該房地確為政府所購,逆轉改判劉家敗訴,應返還房地給軍方,並支付佔用期間租金卅七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軍備局昨天表示,這起「連城路散地」房地產權爭議,軍方於二○一九年勝訴確定後,即秉依法行政原則,於二○二○年十一月完成房地收回,並持續辦理不當得利收繳,以維權益。
軍備局提訴主張,當年為了照顧退役中校劉永德的生活,出借新北市中和區的十六坪房地,劉去世後,其配偶、子女無權佔用,故要求返還房產並給付六十二萬餘元的租金不當得利。
蔣經國下便簽?60年秘辛查無證據
劉家子女出庭將父親遺留的手稿攤在法官面前,揭露塵封六十多年的秘辛,指出父親曾於一九五五年檢舉郭廷亮意圖發動兵變,經第十軍政戰部主任阮成章少將轉報,由時任國防會議副秘書長蔣經國指派劉「深入叛亂組織」擔任內線,揭發叛變案。
劉家子女說,一九六一年父親劉永德的內線身分疑似暴露,打算申請檢舉獎勵後退伍但未果;後來父親說蔣經國下「便簽」交辦,核撥獎勵專款八萬元,再加上向親友借貸兩萬餘元,用以購屋。
劉家子女表示,當時國防部向父親說,孫案牽連甚廣,獎勵須低調,房屋及土地須先登記在國防部名下,等十五年風頭過後再轉移,不料一九七七年起父親請求返還產權,軍方卻以文件遺失等理由搪塞。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軍方雖稱自行購入土地,卻無法提供證據,也無從說明當年撥付的八萬元專款性質;由軍方便簽、函件可知,總政戰部於一九七○年間撥付八萬元,配合劉的兩萬餘元自備款購入土地,佐證劉家人說法,認定劉家人是繼承共有人,判軍備局敗訴。軍備局上訴。
房地所有權國有 再付租金37萬餘元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依軍備局提出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證明房地所有權確實為國有,家屬雖提出陳情手稿、國防部便簽影本等資料,主張房地是劉與國防部合購,但無法證明是劉借名登記於軍備局名下,改判軍備局勝訴,劉家應返還房地,並給付租金卅七萬餘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劉家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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