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23-03-03

實施,是戰時;準備,即為平時

【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根據草案說明:一、因本法規範範圍除「動員準備階段」外,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爰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
若動員「實施」是「戰時」,動員「準備」即為「平時」


根據憲法第43條,緊急命令根本與戰爭無關:「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即使憲法增修條文第2.2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是因應「緊急危難」,而非戰爭(或武裝衝突)。出現法律空白。
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可怕的「全動法」--事實查證中心打不打總統府的臉?    呂啟元@風傳媒20220303

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1日提出四點說明,強調「全民防衛動員法」(全動法)只適用在實施動員時期的「戰時」,「平時並不適用」,絕對不會影響或損及人民平時之自由與權益。

可是,根據已公布的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草案第28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依照草案條文,並不限於戰時才適用動員。即使在平時,總統也可以主張「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為必要處置」,宣布進入動員實施期;或者總統也可以主張「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宣布進入動員實施期。這些要件都未限制「僅發生於戰時」,平時也有可能成立。

如果從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來看,總統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然後,同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安全局」。很明顯的,第3項在講緊急命令的要件(限於「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第4項在講設置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的前提或要件,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干的兩件事。

結果,好樣的「全動法」第28條,把憲法增修條文切碎了揉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居然連「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也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並宣布動員!這應該是一條赤裸裸的明確違憲條文。然後總統府的發言人還能說「動員僅限於戰時,平時不適用」。

就算不用第28條,用第2條的定義「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則實施動員的時期,「將」發生戰事或緊急危難也可以,也不限於「戰時」。

那麼,總統府的回應算不算謠言?事實查證中心要不要出面打總統府的臉?

「全動法」草案確實是一部很有爭議的法案。現在輿論把焦點放在「言論自由的管制」及「學生參與勤務」上,彷彿整部法律只有「中介法還魂」及「全民皆兵」的問題。事實上,整部法律還有其他更可怕的爭議。

從罰則來看,所有的處罰,針對的都是民眾,沒有針對政府或公務員的。「全動法」中充斥者許多的徵用財物、民力的條款,如果政府或公務員不當或違法徵用、或為了發戰爭財挪用,該不該處罰?人民可否拒絕或請求司法救濟?凡此都沒有規定,恐怕依形式的惡法亦法主義,人民還是必須接受徵用的事實,抗拒就罰,但政府和公務員即使違法也不受處罰。

從「歷史經驗」來看,「全動法」的不完備也頗令人擔心遭到濫用。你能想像,政府徵用人民的財物,然後不用於戰爭,卻帶著財物或國寶跑到境外成立流亡政府嗎?其次,「全動法」中,並沒有說什麼時候結束動員實施期。當政府或執政者有公信力的時候,這不會成為問題,沒公信力或有野心時呢?先動員,然後佐一個戒嚴或戡亂,再佐一個臨時條款萬年總統萬年國會的大菜就完成了。如果加上現在輿論討論中的「言論管制」,也許還會發生新的「XXX事件」或「Y色恐怖」。未來我們可能還需要一個「新轉型正義」。

誠然,戰爭的時候,再怎麼動員全民的力量,人民當下都會忍受,烏克蘭就是一個例子。但人民為何會對「全動法」有疑慮?因為沒有辦法排除這部法律會在平時就被適用,也沒有辦法排除這部法律被濫用的可能性。政府如果不能針對這個關鍵修法解決,「全動法」的修正將注定引起民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