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吹哨者(假使有的話)不是不行,是應循司法途徑(民商法上之規範),現在,吹哨者進行選舉操作,會出問題的。
言之鑿鑿的最後還清白的,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涂醒哲舔耳案。
高虹安涉貪?豺狼當道 安問狐狸
王瀚興@聯合 20221115
特定媒體披露吹哨者提供連續十一個月、共十三頁的薪資內帳明細,揭露十七名高虹安立委前後任助理每月向立法院申報、請領的「表定薪資(表帳)、加班費」,與辦公室發給助理的「實際薪資」存有落差,稱十一個月詐領的金額超過六十萬元云云。筆者以為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高虹安這樣算詐領貪汙犯?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背信罪為結果犯,以致生本人財產之損害為要件,此損害固應從經濟上角度為評價本人財產是否減少或未能增加,惟仍應遵循民商法上之規範,以免逾越刑法之謙抑性。」
即便所謂吹哨者與側翼言之鑿鑿,然立院助理適用勞基法,乃公知事實,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要釐清高虹安與受僱人員的分歧,自不能無限上綱,直接跳到刑法與貪瀆,要視民商法與勞動法,是如何判斷繳回與扣款之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廿二條第二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一○一年度簡字第一八七號》:「…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即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否則即難謂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廿二條第二項所欲規範之意旨…」。
依照前開勞基法規定,勞雇另有約定時,則工資無須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今坊間認為扣薪即貪瀆,恐嫌速斷,此其一;且依上開裁判意旨,若吹哨者有疑義,認為高女扣薪違法,則雙方有不合意時,勞方應訴諸司法,雇主應停止扣薪,今無勞資爭議,僅特定媒體放話,非法治國家所應為,此其二;立院發放薪資,全體委員,包含指控高女的同仁,是否無公積金或者回捐之情事?若單純只「辦白不辦綠」,豈非司法大小眼?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高虹安公積金不能一口咬定,屬於貪瀆之因。
以史為結:漢順帝選八位大臣,考察吏治。前七位年高德劭,只有名臣張良後人張綱,年紀輕官位低。七人查顯貴,都被靠山保下。可是張綱領命後,卻把車輪卸下,出發處給埋了。千古名言:「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張綱回家起草奏章,彈劾大將軍梁冀!今柯建銘雖對民進黨有赫赫戰功,但關說司法,民眾記憶猶新;且新竹球場稱耗資十二億,瑕疵廣為人知,傷球員的人,損市民的心,若官商繼續沆瀣一氣,何能撥亂反正?我們要問:「豺狼當道,安問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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