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立法院為委員設置公費助理。
原則是,立法院統給一定預算數額,由委員在人員限制(8-14人)內自主聘任與給薪。報酬由立法院直接匯入公費助理帳戶。
基於信任、保密等理由,幾乎所有委員都會聘任少數幾位親信,這也是很難置喙的。這要問一下柯總召的意見。
在這情形下,只要正式呈報立法院、立法院給薪、本人每年申報所得稅,就符合規定。
至於助理表現如何?是否進辦公室(可能在外、遠端辦公等)?是委員的評斷。
假使薪資報酬再回流委員帳戶,那就開始有法律問題。假使沒有,就是小蛋糕。
〈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第四條 立法院應建置公費助理名冊並公告各聘僱單位所聘之公費助理姓名、職稱等資訊於網站。公費助理,為立法委員之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之姻親關係,應揭露之。
公費助理,如有或曾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情事,應揭露之。相關揭露資訊之內容、範圍及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相關辦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為
一、為增加立法院之公開透明、增進社會對立法院之信任,並避免非法冒用公費助理之名義,爰規定公費助理之姓名、職稱等資訊應於網路上公開。
二、立法委員基於信任度與熟悉度,如聘用親屬擔任公費助理,為增進公信力,應揭露相關資訊,以增進社會公益,符合開放國 會之精神。。
三、聘僱單位與助理屬勞僱關係,故其規範密度應與公務人員有別。曾任公務人員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依法停止任用、褫奪 公權尚未復權者,尚無正當理由認不宜擔任助理者,惟應揭露之,以昭公信。
四、相關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以保障個人資料,避免個人資料為不法之利用,故相關規範應由立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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