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困難點是台灣沒有國格,所以「線」是實質的。
No. 127 Taiwan’s Maritime Claims [778 KB],
Nov. 2005
中共廈門艦囂張嗆馬公艦24浬線不存在 張競籲檢討對共軍機艦廣播機制 菱傳媒 20221114
海軍「馬公」軍艦10日在執行我海疆24浬的警戒區巡弋時,遭中共解放軍「廈門」軍艦逼近,馬公艦立即廣播:「你即將進入我24浬警戒區,請你適時調整航向。」沒想到廈門艦則反嗆「你所謂的24浬線不存在,請注意你的用語,我艦在此正常航行」,甚至要求我「馬公艦和它保持3浬安全距離」,引發外界廣泛討論。「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今(14日)指出,我方對共軍機、艦喊話程序與內容都不夠精準,因此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日前推特帳號「超音速砍刀」發布一段錄影,是一艘馬紹爾群島註冊的LADY NEETI貨輪 11月10日經過台灣東部海域,錄到的兩岸海軍軍艦的對話,對話中,我國馬公艦廣播「你即將進入我24浬警戒區,請你適時調整航向。」沒想到廈門艦反嗆「你所謂的24浬線不存在,請注意你的用語,我艦在此正常航行」。此事經媒體報導後,海軍司令部也發布新聞稿強調,針對共艦的侵擾,本軍秉持堅定守護海疆的態度,均檢派艦船應處,並視共艦航向航速,預判將接近我鄰接區,即依規定驅離,絕不退讓。
事實上,從2019年4月1日我方主動發佈共機在海峽南部,也就是台灣防空識別區西南空域活動,從初期由總統蔡英文表態要「強勢驅離」以來,共軍機艦在我周邊海空域活動強度漸次提升,而且距離本島愈來愈近。
儘管國軍對外不斷表示將採取廣播驅離與飛彈追監等應對措施,但是顯然無助於改變當前共軍機艦在我本島周邊活動之既有態勢。張競受訪時指出,日前海軍馬公艦於共軍廈門艦通聯內容遭人錄音揭露後,顯現出我方對共軍機艦喊話程序與內容,都存在相當高之改進空間,值得大家深入思考。
張競認為,喊話驅離共機使用「航空應急頻率」(aircraft emergency frequency,亦稱為GUARD);不論是121.5MHz的民用International
Air Distress (IAD)或是VHF Guard波道,抑或是243.0MHz的軍用Military
Air Distress(MAD)或是UHF Guard波道,其實都不應長時間佔用此等國際緊急通信頻率。相同道理亦適用於驅離共艦喊話時所使用的Channel 16 VHF (156.8 MHz),該頻道為海上國際救難頻率(international
distress frequency),在此波道喊話驅離共艦,也不宜長時間佔用此等國際緊急通信頻率。
張競指出,利用上述各波道喊話驅離共軍機艦時,就必須心理上有準備將有數量驚人的守值該通信波道者,遭人錄音完全不令人意外,被對方刻意以不堪言辭反駁羞辱風險極高;最重要的是以非緊急救難的必要性,長時間佔用該波道進行通聯喊話,絕對無法獲得國際社會旁觀者認同與肯定。
張競進一步指出,國安高層應當督請海空喊話驅離作業單位,檢討如何縮減佔用此等頻道時間;或許透過呼叫共軍機艦構成通聯後,由雙方協議轉換通信頻道,再賡續實施喊話,會比佔用前述緊急通話頻率來得恰當。但是此種作法,若共軍機艦不願或是無法配合,此時繼續在緊急通信頻道喊話,就不會引發爭議而去怪罪我方亂佔用緊急通信波道。
其次就是以「航行安全」為理由,張競說,要求共軍機艦轉向離開,似乎理由有點強辭奪理相當牽強。為何不直接挑明說:「中國XXX機(艦)已經接近我領海基線起算24海浬之限制空(水)域,為避免引發誤解誤判,請調整航向駛離;若再繼續保持目前航向,我將被迫採取適當應對行動。」在此要強調,若是要提24浬,其參考座標是領海基線,絕對不是海岸線,喊話要說清楚明白,展現專業素養不要鬧出笑話。
張競並指出,對第一線值勤人員來說,此等喊話作業務必建立標準化規範,將所有通話用語清楚明白列出來,通話者逐字唸出,才不會弄錯。廣播喊話辭最好是中英文並列,表示對共軍機艦與外籍軍事機艦,喊話標準語用語統一,並無任何差別待遇。
張競呼籲,和戰決心不是第一線應對喊話者所能作主,海空軍喊話驅離作業執勤者都非法律學者與法務專家,所有用辭用語都曾經過國安高層逐字審視核准,第一線官兵不要隨意,同時亦不宜在國際緊急通聯頻道去與共軍就法理問題擡槓,法理自然會有專家去解說處理。另外,第一線官兵,與共軍機艦通聯喊話務必注意辨證,查問艦船相關IMO識別編號或是航空器識別編碼,對比AIS自動船位回報系統或是ADS-B航空器辨識導航資訊,絕對是必要程序。兩岸軍事機艦活動軌跡如此接近,現在不但要擔心誤解誤判,更要擔心是否還有第三者故意耍些陰謀,利用通信偽冒手段,存心誤導兩岸軍事機艦發生衝突。
「廈門艦」嗆「馬公艦」:依國際法,誰有理? 宋燕輝@聯合 20221115
日前,我海軍「馬公艦」與中共海軍「廈門艦」在台灣東部海域的艦對艦對話衍生國際海洋法和兩岸海事法規適用、解釋相關問題,也呈現兩岸兩軍對國際海洋法的不同理解程度。
「馬公艦」與「廈門艦」都是軍事船舶,非民間船隻,依國際法,享有豁免權,此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32條規定。「廈門艦」是中共海軍052D型飛彈驅逐艦,於2014年下水,2017年服役,屬中共東部戰區海軍驅逐艦第6支隊。「馬公艦」原為 1980下水的美國海軍紀德級四號艦「錢德勒號」,於2004年售予台灣,改名為「馬公艦」。
上週,「馬公艦」呼叫正航行於台灣東部海域的「廈門艦」說:「你即將進入24海浬警戒區,請你適時調整航向,以維航線安全」。「廈門艦」回嗆:「你所謂的24海浬線不存在,請注意你的用語。我艦在此正常航行,請與我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離。」
就此事件,我海軍司令部於本月十二日所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海軍將依據中共軍艦航向與航速,預判是否意圖進入我「鄰接區」,若是,即依規定驅離,絕不退讓。
兩軍艦對峙引發「24海里警戒區」、「24海里線」、「正常航行」、以及「鄰接區」等海洋法適用和海軍護疆任務等問題,與國防部於2004年公告有關台灣、澎湖、及其他離島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管制事項所稱之「限制水域」也相關。
國防部公告的「限制水域」範圍是臺灣、澎湖、與其他離島周邊自領海基線量起24海里的海域,等同「鄰接區」範圍。上述島嶼周邊自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的海域稱之為「禁止水域」,等同「領海」範圍。
受政治因素限制,中華民國(台灣)不是《公約》締約方,但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政府早宣示自願遵守《公約》規定,並依規定制定包括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在內的國內海洋法規。1999年,台灣公布了第一批領海基點與基線,並劃定領海和鄰接區的外界線。
2005年11月,美國國務院出版《海洋的界限》第127號,針對台灣的海洋法規做出分析報告,結論是:台灣的領海與鄰接區法與《公約》規定大體相符。
依《公約》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廈門艦」應該有權航行於台灣的「鄰接區」。鑒於軍艦享有豁免權,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制定目的主要是規範兩岸人民之往來,此條例所稱之「大陸船舶」應不包括中共軍艦。據此,「廈門艦」航行於國防部所公告的「限制水域」似乎不構成違法情事。
至於「馬公艦」所稱的「24海浬警戒區」是否係依據國防部的法令或海軍巡護和交戰準則指的就是「鄰接區」?筆者查詢不到相關文件資料。若依據海軍司令部發言人的說法,「24海里警戒區」指的就是「鄰接區」,但依據《公約》規定,締約國無權劃定一個24海里的警戒或安全海域。
「廈門艦」嗆「馬公艦」事件凸顯出一個問題,那就是兩岸兩軍有關國際海洋法之訓練與了解程度似乎存在差距。國防部與相關政府單位有必要研議如何強化國軍對國際海洋法與兩岸海事法規之理解,並適時修訂海軍護疆、巡弋、交戰等準則。
LIMITS IN
THE SEAS
No. 127
In
general, the Law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is consistent with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s
reflected in the LOS Conven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s on baselines and innocent passage deviate significantly from
those rules. In addition, some of the
activities listed as making passage not innocent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19.2 of the LOS Convention. 總體而言,《領海和毗連區法》與《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的習慣國際法相一致。 然而,關於基線和無害通過的規定明顯偏離了這些規則。此外,一些被列為使通過不無罪的活動不符合LOS公約第19.2條。
The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is also generally consistent with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s reflected in the LOS Conven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s on Taiwan’s
rights and the course of submarine cables deviate significantly from those
rules.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也大體上與 LOS 公約所反映的習慣國際法相一致。然而,台灣的權利和海底電纜路線的規定與這些規則有很大的不同。
Taiwan
has promulgated a number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he provisions most comparable to Part XII of the LOS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re contained in
articles 10-13 of the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A few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comparable provisions of the LOS Convention. 台灣頒布了多項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 10-13 條載有與《海洋法公約》第 XII 部分最相似的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定。該法的一些規定與 LOS 公約的類似規定不一致。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MSR) is addressed in article 9 of the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e regime of MSR is
specifically addressed in Part XIII of the LOS Convention. In a number of
aspects, involving supervision, suspension and cessation of MSR activities,
interference with exercise of rights, information on results of research, and
security, article 9 of this Law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LOS Convention.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 9 條涉及海洋科學研究(MSR)。MSR 制度在 LOS 公約第 XIII 部分中有具體規定。涉及監督、暫停和停止MSR活動、干擾權利行使、研究結果信息和安全等方面,該法第 9 條與 LOS 公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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