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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立委助理薪資 竟無法規 吳景欽@聯合 20221109

【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本文洋洋灑灑,除了一點:立委助理,雖稱公費助理,仍非公務員勞保、無任期保障、無福利、無職權等),所以本文變成費文。
捐出的部份,有疑義,但不是違法,這有最高法院判例20180726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

所以,助理屬勞保,當然可以兼職,立委也可兼職。公費助理只是公費而已,不是公務員,且只要有實際工作,公費助理就沒問題(甚至於不列公費,只要工作,就是助理)。
健保掛在哪裡,是個人自由,勞保,只能報一處,此與兼職與否無關(斜槓人生?)民間機構核薪,是企業自主。
比較有問題的,但還看不出違法的,是助理交「辦公室公積金」,是否有非自願,或者以少報多?但有最高法院判例說,入帳後就屬私有財產,法院不管有權者對私有財產的處理;以及,核薪600萬,是否意在作為政治獻金(李忠庭是金主兼監軍),政治獻金當然又規範著各種條件。
所以說,林耕仁要小心成為璩美鳳。

立委助理薪資 竟無法規    吳景欽@聯合 20221109

立法委員高虹安遭爆要求其公費助理捐出部分薪資以為公積金之疑雲,她雖大動作開記者會說明,卻凸顯現行法制的缺陷,更不免引發是否違法的爭議。

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就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實屬相當嚴重的貪汙犯罪。而立法院每年皆會編列立委的公費助理薪資及辦公事務之預算,以能使其無後顧之憂,致能全心全力為民喉舌。故若立委以人頭來核銷薪資,或者要求助理捐出部分薪資為立委做選民服務或公益之用等,就可能觸及公務員詐領財物之重罪。

惟令人難以想像的是,對立法委員的公費支出與助理薪資等規範,目前竟只出現在立法院組織法第廿三條,除只明列每位立委得置助理八至十四人、每年須編列預算及與立委同進退外,對於每位助理的最低薪資及總額上限、核銷與事後稽核程序等等,全付之闕如。在如此的法律空白,甚至無規範的狀態下,就必出現亂象,也影響公務員詐領財物罪的成立與否。

以是否用人頭核銷來說,雖立委助理領的是公費,卻不能稱得上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且在法無明文助理必須專職下,就不受公務員兼職禁止原則之規範。既然如此,只要立委能拿出助理有從事相關職務之證明,無論是專職或兼職,恐都很難稱為是詐術。

又如助理將其部分薪資回捐給立委辦公室或其所屬政黨,以作為公積金或公務之用,確實讓人質疑,此等捐獻是以迂迴方式,而為立委個人或政黨所用。只是要證明這類捐款,到底是基於自由意志,抑或是受迫的不樂之捐,必陷入證據難尋的困境。尤其在刑事司法,強調罪疑惟輕下,只要每筆支出都能提出用於公用或公益,而未進入立委自己的私人口袋,實很易以所謂大水庫理論來為解脫。故即便公務員詐領財物罪的刑罰極重,恐也無用武之地。

對於立委助理可能出現浮濫核銷的現象,一個重要根源,即是明確法律規範之欠缺。而早在二千年,立法院即有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但至今,卻未有國會助理工作、薪資與待遇等的法律規範,這對身為立法者而言,實屬一大諷刺。更令人懷疑,立法委員們是否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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