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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20180726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

高虹安記者會律師提及這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為黃鳳確係黃凱之助理,且有實際黃凱服勞務,自得合法申領雲林縣議會匯至其帳戶之議員助理薪資,該薪資屬於黃鳳私人財產,黃鳳將其捐出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難認有何不法。另不論是否係申報聘用助理,只要實際上有從事議員助理事務,縱然並非向議會申報之公費助理,該私聘助理所受領之薪資及津貼,均應從議會入帳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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