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這次選舉的公投,我去投了一票。本以為同意方應是輕騎過關,結果是564萬(同意):501萬(不同意)。第二天,我重新審視公投(他們稱為複決公投)題目,發覺我仍然會沒改變昨天的決定,但我確實是在無知狀態下投下一票。
我認為游盈隆四大反對理由並非全數有理(如,因公投一下子綁大選一下子不綁大選、宣傳選舉權不宣傳被選舉權的不道德、嚴重瑕疵,從而反對),但18歲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的確是未被清楚宣傳得知的。同時,原憲法只規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一下子擴充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不僅雖然是更為詳盡,但五權並列表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不等於「公投」嗎?這點有被充分討論與告知嗎?
以下是公投(複決)題目、現行憲法規定、游盈隆理由。
公投題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在選舉前,LINE流傳一份游盈隆呼籲反對的理由:
第1,這項修憲公投案內容其實包括2部分,前1部份是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這個部分符合擴大政治參與,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理應支持(以下簡稱「18歲選舉權」)。18歲者有被選舉權,與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制度相違
游盈隆說明,後1部分是年滿18歲者有「被選舉權」,依此次修憲意旨及相關法律規定,意思是國民年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委、六都市議員、各縣市議員、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這1部份從未在台灣社會廣泛討論,遑論社會共識,同時也缺乏民主憲政理論與經驗的支持,事實上與大多數先進民主國家的制度相違。
第2,這次修憲公投合併地方選舉舉行,和2018年公投與選舉同時舉行一樣,就是「公投綁大選」。但執政的民進黨2019年修改《公投法》,廢除公投綁大選。如今當民進黨欲推「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便又恢復公投綁大選。公投綁不綁大選,都由執政黨片面決定,形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可忍,孰不可忍?
第3,這次選舉過程中,民進黨上從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眾立委、民進黨內要角與各候選人到全國各地宣傳「18歲公民權」,卻絕口不提「18歲被選舉權」部分,形同有意用「18歲選舉權」掩護、夾帶「18歲被選舉權」過關,甚至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公然矇騙選民,心態非常可議,非常不道德。基於不應縱容政治人物視道德為無物,不應鼓勵政治人物恣意投機取巧、欺瞞詐騙選民之行為,當然應向這有嚴重瑕疵的修憲公投說不。
第4,這次《憲法》修正案是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共同提出,4黨應該為這項有嚴重瑕疵的修憲案負起責任。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民主政治也不可避免是代議政治。當政黨政治腐敗,代議政治失靈的時候,身為國家主權最後擁有者的人民,便責無旁貸,須挺身而出糾正政黨與代議政治的惡行。」
所以我也被誤導了呢,以為是18歲選舉權(投票權)
回覆刪除若18歲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的話,應該會投不同意
by 阿蓉的媽
我想我會同意(吧?)
刪除但,我當天確實是在根本誤解(或不知狀況下) 去投票
這實在很不負責任
包括上次四公投,執政黨完全反對,根本無理由
還編出一個「政府是公投天生的反方」的歪理
那,「自決公投」呢?
就是這樣眼光短淺、選舉治國
讓執政黨走偏了(但觀察他們卻是對玩弄法律文字,是很自豪的)
唉,台灣好在有民主,
但政黨卻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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