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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5

日中正常化50週年,談承認的接續日期 雲程

1972年日中國交正常化時,談判標的包括:結束兩國間戰爭狀態、建交、債務(包括戰爭賠償),與貿易、航運、漁業等各民事議題等。但如何處理〈台北和約〉,則是大哉問。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尚擁有台澎原主權地位,遂透過〈台北和約〉處理台澎將面臨的急迫事項。除確認〈台北和約〉屬〈舊金山和約〉一環外,也承認台灣的合法管理者是:名為「中華民國」的蔣介石軍事佔領當局。但此舉,卻不免讓台灣的佔領管理當局與PRC統治中國的合法性產生牽扯。

對此,中國主張:日本對PRC的「政府承認」應回溯自1949101日起算[1]。只有「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在政治上無間斷的繼承中華民國(ROC)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地位,其統治中國的合法性才能穩固[1]。因此,絕不承認〈台北和約〉且應「自始無效」。反之,日本的立場是:作為「舊金山和約體制」一環,〈台北和約〉曾經存在是事實;可以終止,不得自始無效,否則違反舊金山和約。雙方似各有所本。

達成的妥協是:在正式聲明中避開這議題,而在接續的記者會中,由日本外長大平正芳表達「〈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了存續的意義,並宣告結束」—存續、失去意義、宣告結束等語,皆非正式用法,從而閃過難解的政治爭議。

中共的回溯主張是基於國際法學者陳體強的論述,也有與列支敦斯登的「回溯承認」作為前例[2]。但僅在一年前,當PRC進入聯合國時,即便決議文指出蔣介石的代表「非法佔據席位」,意指自始無效而非終止;中共更拒不承認蔣介石當局所拖欠的聯合國會費,只答應支付此日之後發生的費用。但這樣一來,若中共溯自101日繼承,之後才來台復行視事的「中華民國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RC)可就與其無關了;反之,若不自始繼承,就會出現兩個中國。這本是二選一的互斥概念,但中共一向只堅持有利的權利,不承認應盡的義務。

正常化即是國際法上的承認—對新國家的「國家承認」,與對新體制的「政府承認」,其本質都是當事國審視雙方未竟關係,並透過談判與對方達成合意。承認是一國的外交政策,主動權在本國;而非只要對方條件成熟,本國就需執行的國際法義務。故正常化談的條件都是個案為之,以債權債務、安全等項目為主,常要經冗長階段來過渡,非一蹴可成。

到了美中建交,公報就是明確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但那個「中華民國政府」GRC轉為〈台灣關係法〉中一個冗長的專有名詞「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並定義其為「台灣治理當局」,也因此,「中華民國台灣」有了存在的基礎—PRC兩度自行切割中華民國政府GRC,造成台灣的實質獨立狀態。

 

【孿生文章】看PRC如何切割GRC造成台灣實質獨立    上報 20221004



[1]  日台條約在於你們(日本)同台灣之間,但這個事實是當時的美蔣關係造成的。這次在公報中可以不提這個字眼。但不能讓我們承認這個條約的存在和合法。不然就等於中國是從今天才算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這是我們根本不能接受的。」〈饮水不忘掘井人——回忆周总理对中日建交的贡献〉,《人民日報》1993/09/26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8932/8935/20020910/819138.html    accessed on 2021/03/27

[2]  許文堂,《理想與幻滅:中華民國外交史的1960年代》(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台北,2021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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