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疫苗價格保密30年 江啟臣:F-16V都可說 疫苗不能問?
將適用民法的民間採購價格訂為絕對機密,且設立最高期限,不是「朕即國家」,就是「你我所想到的那個理由」!
王必勝講通論、原則:「所有政府單位,包括指揮中心在內,都是依法行政,我們在依法行政之下跟人家的簽約,也都是依照合約去辦理,我們是法治的國家,依據的都是法律」。「有沒有危害到國家機密,這是另外的考量,我想我們都有法律的根據在,我們的施政跟作為也都受到立法院的監督。」
他知道,不能說?
我認為,將3+11的會議記錄列為絕對機密才行完美搭配神。
未來這樣質疑,就違反〈數位服務中介法〉而被刪除!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 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第 4 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第 二
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 7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第 11 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第 四
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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