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論文抄襲的判定,本來很簡單,卻因為選舉與栽培政治明星而變得複雜:
7/21同日,
執政黨副秘書長(從程序)否認台大校方對抄襲案的認定權,
律師未提出證據的稱:審查會召集人與會議主席的學院院長與國民黨關係密切,要迴避。
因為時間很巧,顯然是同步操作。
台灣沒有公共論述的空間?只是一個年輕人的政治前途而已,年輕俊彥多的是,需要我們大家為一人賠上學術紀律?
〈學位授予法〉
第3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第16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17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該管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五、本校教務處為受理單位,教務處於接獲檢舉案件後,經教務長及教務處人員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後,確認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而不予受理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移請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於十日內組成審定委員會,並於二個月內完成審定,其程序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六、審定委員會之組成、開會及決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定委員會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遴聘之校內外專業、法律領域之公正學者及相關專家共五至七人組成,原系、所、學位學程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審定委員會之名單應予保密。
(二)審定委員會以院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須迴避時,召集人由教務長擔任;若院長及教務長均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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