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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20061229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中華民國951229日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訂定 

主旨:茲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說明,並自96 年度起 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喜幛、輓 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賞、慰勞()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贈及慰問等支出。

()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 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二、至本院951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664A 號函頒各級政 府機關及民意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支用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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