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訂定
主旨:茲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說明,並自96 年度起 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 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三)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 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二、至本院95年11月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6664A
號函頒各級政 府機關及民意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支用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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