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滿紅生氣了?
她還是繼續用自創的「北約」(卻不是NATO),很刻意迴避自己的某些心理障礙。
條約變成國內法,是國際法成為具有內國法效力的「納入」程序—有些國家如德國,本國簽署的公約或雙邊條約,自動具有內國法效力。其餘國家,則需要經過本國的憲政程序(立法部門審議),對國內才具有效力。
對滿紅的論述而言,〈台北和約〉竟然能憑空出世—上無〈舊金山和約〉的授權,下蹦立法院的審議(成為內國法),從而無視〈台北和約〉如何有效存在的根據。實在是驚世駭俗!
通令第一號原文是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之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歷史學者滿紅掐頭去尾卻更改為
「台灣之前之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中正委員長投降。」滿紅阿姨刪除其他只講「台灣」且擅加「之前」兩字?刪除+擅加並存一堂,就不是疏忽了!
然後,不得已提及〈舊金山和約〉,卻仍舊北約長北約短的,實在無邏輯脈絡可言。
有嚴厲專業的評論,可以適用在身為歷史學家滿紅的這篇文章。但因為是長輩,就稍微收斂一點。
台北和約 立法院立的法
林滿紅@聯合 20220519
根據媒體播出,五月十二日立法院長接受媒體專訪時指出:「國家主權領土要轉移,要參照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才是終戰條約,日本放棄在台權益後,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在一九九二年起國會全面改選,到三度政黨輪替,『台灣現在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也不需要再強調台灣地位未定論」。以上整個陳述絲毫未提台北和約(簡稱「北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但「北約」是立法院立的法,本文將陳述立法院一九五二年七月卅一日通過「北約」的相關法律依據與法律效力。
奧本海及勞特派特所著《國際法》指出:「透過國際戰爭造成的領土移轉,須經過領土授受國家和平條約簽訂,勝利者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統治。」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指出,日本戰敗,要歸還台灣、澎湖給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盟國統帥總司令部指令第一號規定「台灣之前之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中正委員長投降。」受降儀式於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在今台北中山堂前舉行,但台灣主權移轉仍有待和平條約確立。
在「北約」簽約前,美國國務院致藍欽公使電文指出:依照多邊和約第四條,日本政府應與國民政府以後者為台灣及澎湖列島之「現在行政當局」地位商討辦法。日本外務省次官石原幹次郎於一九五二年二月六日在日本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中也提及:「進行中的雙邊和約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廿六條之原則而簽訂。」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所以如國際協定用條約、公約或專約的名稱,必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由行政院咨請總統批准。行政院長陳誠主持的行政院會於一九五二年四月卅日通過「北約」五項文件,並議定依照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張道藩立法院長主持的立法院兩次臨時會議由七月十九日至七月卅一日經過多次討論,而於七月卅一日由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北約」。蔣中正總統於八月二日批准,八月五日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駐台灣海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換文生效。八月九日由蔣中正總統公布,八月十二日刊登《總統府公報》。
依大法官解釋第三二九號引用憲法第一四一條「尊重條約」之規定,條約之效力應優於內國一般法律而居於特別規定之地位。依聯合國憲章第一○二條規定,條約換文生效後,須到聯合國登記,聯合國才會承認。「北約」於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五日登記為該年聯合國條約系列的一八五八號。「金約」第十一條規定:「除本約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金約」第廿六條指出:「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因此,「北約」還不只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兩國間的條約,還是聯合國會員國或是「金約」簽署國都應承認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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