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The first step of comprehending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to disclose the
documents once covered by KMT for decades and wait for the answer. The Director of the Academia Historica paves
the first brick.
陳儀深:50年代國民黨也知 台灣地位未定對中華民國政府存在是有利
自由 20220502
國史館長陳儀深等官員今日上午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中日和約生效七十週年紀念與台灣地位之定論」進行報告。陳儀深於書面報告指出,美國從 1951 年《舊金山和約》、1954 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 197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爭,「台灣地位未定」說法一再出現。他強調,台灣地位未定論過去在許多歷史關鍵時刻,不啻是台灣免於被中共併吞的國際法基礎。
國民黨方面批評國史館日前針對台灣地位未定論進行學術研討,要求陳儀深今日上午赴立院司委會報告。陳儀深在書面報告則還原史實,未受政治黨派壓力所影響。
陳儀深指出,美國從 1951 年《舊金山和約》、1954 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 197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爭,「台灣地位未定」說法一再出現。《台北和約》(即中日和約)第二條內容是複製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以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條約文字有別於朝鮮「獨立」、琉球「託管」,對台澎卻只言「放棄」(renounce)不講歸屬,是中共建政以及韓戰爆發之後的現實使然,也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陳儀深並說,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1954 年 12 月 1 日美國與中華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的新聞發表會上,明白指出:「不僅(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確定它們(台澎)將來歸誰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達成的和平條約也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因此,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這些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一直以來就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1971 年中華民國政府即將失去聯合國代表席次那一年的 4 月 28 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Charles W. Bray)也在記者會宣稱:「台灣與澎湖主權是一尚待未來國際解決之懸而未決之問題」。
陳強調,日本亦然。眾議院外務委員會審議《日華和約》(即中日和約)時,官員明言「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
陳儀深進一步說,再看蔣介石在 1949 年 1 月 12 日給台灣省主席陳誠的指示:「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如對記者所言則與中元旦文告完全背反,使中外人士對弟有莫名其妙之感」。如果說透過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中國即已取得台澎主權,蔣先生就不必也不會這樣說了。
陳儀深說,1952 年 7 月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其中說到雙方換文中訂定的和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陳儀深認為,從歷史檔案文獻來看,自 1950 年代開始,甚至直到現在,美國等主要國家對台灣地位問題都是這樣的認知,而1950 年代初期當時國民黨政府也知道,台灣地位未定論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是有利的。
陳儀深也總結說,國際和約的法律條文是固定不變的,然而國際政治局勢卻是隨時在變,對國際關係的肆應,應該與時俱進。他說,台灣地位未定論過去在許多歷史關鍵時刻不啻是台灣免於被中共併吞的國際法基礎。但台灣於 1990 年代,在朝野政黨的合作下,透過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和總統直選,以「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方式,已經確立了台灣主權地位;往後無論是獨立或統一,也是要決定於台灣全體人民的意志。台灣人民過去長期奮鬥所取得之獨立自主的台灣主權地位,才是最值得國人珍惜和捍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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