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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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hort, what the author, Legislator Chiu Chih-Wei, indicates shares the
same idea of “Protective Taiwan status undecided,” raised by Professor Chen
Yi-Shen’s address at the 2008 Joint Annual Meeting of 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nd the North America Taiwanese Professors’ Association.
However, even though Ambassador Yang Hsi-Kun recommended establishing a
new “Chinese Republic of Taiwan” in Taiwan through a referendum to George
Kung-Chao Yeh, minister of the Foreign Affairs, Yang, Yen, and the author
neglected to ask: from where the authorization may derive?
The U.S., the sole subjugator of
the Pacific War, that Professor Chen Yi-Kai pointed out, thu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is the only authority
eligible to grant Taiwanese and the Taiwan government to do anything of change
of status.
They are in the same linage.
此文論述,一言以蔽之,為陳儀深教授2008在台教會與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聯合年會中所言「保護性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不過,即便於1971年「舉辦全國公投,成立中華台灣共和國」,有無授權仍是關鍵的程序。授權的主體,自然是從戰爭法的「征服權」(Subjection,陳怡凱教授研究強調)所衍生出來和約的「主要佔領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地位的美國。征服權與主要佔領國,是一脈相承的。
台灣的國際法論述:從未定論到民主化的意義
邱志偉@自由 20220506
這幾日,立法院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在國會殿堂有不少的爭辯。事實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出發核心,從來不是為了獨厚特定陣營,或是為了什麼政治目的,而是真心為這塊土地的出路,為台灣人民的未來在做思考。我們不妨思考一下,如果台灣地位已定,或是台灣地位未定,兩者在台灣尚未民主化之前,哪個論述對台灣有害?何者有利?再從國際觀點思考,我們可以有更多省思,台灣的未來,究竟是該何去何從。
首先,台灣地位若已經是確定,其追溯來自於國民黨或國台辦常稱的《開羅宣言》。這導致的立即後果,極可能就是兩岸各自宣稱的中國,可以共管台灣。因為既然台灣地位歸屬中國,甚至從主權繼承角度,當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已將中國合法席次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台灣主權很可能在國際法角度上,很可能會自動要讓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是為何當年,楊西崑與前駐美大使葉公超向提議,舉辦全國公投,成立中華台灣共和國(Chinese Republic of Taiwan),徹底讓台灣擺脫中共主權陰影。
但若堅持主權已定為歸屬中國,那不論這個中國,是叫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主權地位已定的說法,在國民黨威權時期之所以有需要,主要來自於國民黨在台灣統治正當性的需要,是工具性的需求,卻和台灣實際的利益,毫無關聯。
再者,若從台灣未定論的角度來闡述,這樣的說法關鍵是:台灣的地位來源,並不來自於1945年的移交,那只是中華民國代表盟軍接收台灣,是屬於管轄權。以蔡英文總統在去年國慶演說的談法,「中華民國立足台灣72年」,這就是隱含承認當年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說法是屬實。這更重要的隱含意涵還有,台灣的主權只有及於台澎金馬,並無中國的主權需求。
同時,台灣地位未定論在1950年代以來的談法,最重要的觀念在於:「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台灣人要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定義自己的國家,在台灣人民還沒做出決定之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管轄權或許合法,但不能宣稱中華民國在台灣是擁有主權。否則,若按照接收便有主權的說法,中華民國主權是否及於越南?蘇聯主權及於東北?美國、蘇聯難道在南韓是有主權?上述說法既然悖於事實,那麼自1945年接受便擁有台灣的說法,同樣站不住腳。 若自國際的角度來論,我們還可以參照至今仍有效的《台灣關係法》,法案所謂的台灣是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換言之,對《台灣關係法》來說,中華民國當年在台灣亦僅屬於治理當局,甚至美國暗示包含其後「接替」的治理當局。這言外之意就是,若台灣人民有天要求決定自己命運,不再願以中華民國作為治理當局時,亦可隨之變更,美國亦承認屬於台灣。
至於台灣現在的地位,當然與前面所敘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已有相當不同的時空環境。國民黨人刻意要將過去台灣地位未定,這只是會讓台灣有淪為中共置喙的餘地,徒增台灣困擾。許多國際法學者都已認可,台灣透過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接民選,讓台灣的政府本身獲得足夠民意授權,形同另一次的主權確認。
這就跟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所闡述的觀念相似:「臺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臺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因此,台灣現在按照憲法規範,及民意充分授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台灣是有足夠民意基礎。
但未來,台灣若要邁向正常化國家,不要再和過去的中國內戰有任何瓜葛,要重新制憲、提出新國家論述時,就必須透過新的公投決定。但這和過去歷史脈絡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並無衝突。台灣地位透過未定,再到民主化後的民意授權,讓台灣屬於台灣人自己的主權國家,這是事實,也毋庸再爭論。
台灣的法律地位,及其國際法上的脈絡問題,過去長年以來,不是被工具性的利用,不然就是不夠被人民重視,這某部分是過去政府刻意忽視而致。但隨台灣的民主化後,相關歷史意義跟現狀已有不同,外交部對外闡述台灣主權地位時,應該要更清晰的把台灣史框架,解釋的更有利台灣的國際地位,同時避免再遭中共以統戰大帽,給台灣穿小鞋,重傷台灣的國際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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