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黃介正說錯了。美國阿嬤來台,不是「無實質幫助」,也不是「實質幫助」。
根本無關。
美國阿嬤來台,是美中爭霸決戰的一環,屬於民事部份。當然,國會議長有權管轄美國領土,更使阿嬤來台具有正當性。
〈美國憲法〉第四條
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聯邦;如無有關各州之州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州;亦不得合併兩州或數州、或數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
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雲大大,有個問題理不清,可否為我解惑?
回覆刪除二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的戰爭罪有不同的界定:
日本對中國是「無緣無故發動戰爭」,對美國、英國、荷蘭、法國、蘇聯是「發動侵略戰爭」,也就是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並不認為日本對中國是侵略戰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判的依據是甚麼?
中國稱中日戰爭為「侵華戰爭」,日方稱為「支那事變、日華事變」,到1970年代日本才改稱「日中戰爭」;就中國(或國共兩黨)的立場是「侵略」,但就日方的立場是「異常變故インシデント」。
如果日本人不認為這場戰爭是「侵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宣判又是「無緣無故」,到底日本是因何而戰?
「無緣無故」?
刪除此事我不知。
根據WIKI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において訴因は55項目であったが、大きくは第一類「平和に対する罪」(訴因1-36)、第二類「殺人」(訴因37-52)、第三類「通例の戦争犯罪及び人道に対する罪」(53-55)の3種類にわかれた。判決では最終的に10項目の訴因にまとめられた。
沒見到「無緣無故」。
而「無緣無故」,看起來是中共法律用語。
至於二戰後的軍事法庭(紐倫堡、東京等),確實建立史無前例的例子。
審判前才決定罪與刑的條件,然後才審判。
這是很困難的決定,因為傳統國際法,戰爭是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是豁免的。
所以,發動戰爭、殘害生命者,無法追訴。
但,就是有些人躲在國家主權的名義之下,發動戰爭,引起重大死亡。
非得禁止這種漏洞不可,畢竟國家不會自己行動,必須透過人(請看〈西線無戰事〉一書或電影)。
再說一次,沒有見到「無緣無故」,請告知出處(不要中文,要英文、日文)
而「無緣無故」是很中共法律語言的。在法律上,是無關的贅語,我們不用(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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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1941年日本向美英為首的聯合國宣戰時,南京的中華民國汪精衛政權已經成立了。而之前的上海事變與所謂盧溝橋事變,日本並未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宣戰佈告。所以是部分軍事衝突而非全面戰爭。
刪除在南京的汪精衛政權(WIKI:汪精衛仍奉重慶的林森為國民政府主席,汪精衛本人作「代主席」,兼領行政院長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同時有五院院長設置及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恢復戰前一切體制)
刪除在重慶的是蔣介石政權。
是這樣的中國。
其實法國更複雜。
所以,中國也不是唯一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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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並ニ犯罪ニ関スル管轄
回覆刪除本裁判所ハ、平和ニ対スル罪ヲ包含セル犯罪ニ付個人トシテ又ハ団体員トシテ訴追セラレタル極東戦争犯罪人ヲ審理シ処罰スルノ権限ヲ有ス。
(イ)平和ニ対スル罪
即チ、宣戦ヲ布告セル又ハ布告セザル侵略戦争、若ハ国際法、条約、協定又ハ誓約ニ違反セル戦争ノ計画、準備、開始、又ハ遂行、若ハ右諸行為ノ何レカヲ達成スル為メノ共通ノ計画又ハ共同謀議ヘノ参加。
(ロ)通例ノ戦争犯罪
即チ、戦争ノ法規又ハ慣例ノ違反。
(ハ)人道ニ対スル罪
即チ、戦前又ハ戦時中為サレタル殺人、殲滅、奴隷的虐使、追放、其ノ他ノ非人道的行為、若ハ犯行地ノ国内法違反タルト否トヲ問ハズ、本裁判所ノ管轄ニ属スル犯罪ノ遂行トシテ又ハ之ニ関連シテ為サレタル政治的又ハ人種的理由ニ基ク迫害行為。
上記犯罪ノ何レカヲ犯サントスル共通ノ計画又ハ共同謀議ノ立案又ハ実行ニ参加セル指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ビ共犯者ハ、斯カル計画ノ遂行上為サレタル一切ノ行為ニ付、其ノ何人ニ依リテ為サレタルトヲ問ハズ、責任ヲ有ス。
—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所条例第5条(イ)
謝謝您的回覆,我是日文與法律的門外漢,所以,這部分的閱讀與理解對我而言是困難的。
刪除我想探究的是日本為什麼會發動戰爭?我想還原當時的時代背景或國際現實,我想試著理解當時的日本人到底在想甚麼?
只是,我一直找不到解答,然後讀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我讀的都是基礎的中文訊息),更是讓我的頭腦打結。
您的回覆,我的理解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處理的是戰爭罪行的認定與宣判,至於為日本因何發動中日戰爭?那就不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要處理範疇。
我的疑問還在心底,還會繼續尋因解惑。
不過,坊間已經有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專書,有空時,我會想辦法讓它裝載進我的腦袋裡。
再次謝謝您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