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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台電停電,以「準放火罪」偵辦?

【縛雞之論】
看起來,檢察官引用條文有問題!
176   準放火罪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 前三條之物 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前三條

173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74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175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 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停電辦台電…資深檢:偵辦所引法條 實務罕見    聯合 20220323

高雄興達發電廠因操作人員測試隔離開關出錯,致全台五四九萬戶停電,橋頭地檢署認為三名員工涉犯刑法準放火罪、妨害公共事業罪發動偵查。妨害公共事業罪的前提是「故意」,準放火罪則是要以爆裂物「炸燬」,能否成罪有不少爭議,一名資深檢察官說,檢方此次選用的法條實務上並不常見,「當檢察官廿多年沒有用過」。

檢方此次祭出的刑法第一七六條的準放火罪規定,對故意或過失犯都處罰。不過該條文規定要「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來炸燬建築物、交通工具或其他之物,多名法官都指出,從條文上看,是指要用「外在的」爆裂物來炸燬,若電廠設備因測試而爆炸,是否符合用電氣等「炸燬」定義值得商榷。

有律師質疑,台電基層當時僅打開「開關」,「開關」難道要被視為爆裂物?檢方對法條運用似超出法定範圍。

至於刑法第一八八條妨害公用事業罪,條文是「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三○三大停電雖可能妨害電氣事業,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必須證明員工是「故意」,總不能說「開啟測試」是明知道會造成大停電但還是故意而為。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李茂增說,一八八條限於「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台電基層當天是啟動開關時操作失誤,但屬正常工作行為,並不是「故意」剪掉電線造成停電,如以此法偵辦,不僅太過牽強,認事用法都有疑義。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掌握司法偵查權,一旦發動就可能對相關人的權益造成影響,民眾用電權利受影響屬於「民生犯罪」範疇,常見態樣包括黑心食品、健身房歇業涉詐欺,「停電辦台電」是第一次聽聞。檢察官或許可以大膽假設、調查,但若沒有故意犯罪的事證,過失行為也未造成興達電廠設備燒燬、炸燬至無法使用,基於罪刑法定、謙抑原則,不可隨便入人於罪。

資深檢察官說,橋頭地檢署使用的刑法違法構成要件模糊,檢察官或許可發動偵查,能否禁得起檢驗仍是未知數,但遭調查的台電基層員工可能已被剝掉好幾層皮。有法官說,台電人員縱有疏失,但是否牽涉到刑事責任,是不同層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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