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看法院的調查與事實認定,似乎並無冤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等
107年度軍訴字第1號
主文
丁○○共同犯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壬○○共同犯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犯罪事實
一、壬○○於民國103年10月至105年6月間擔任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下稱花防部)少將參謀長,負責推動花防部各處業務;丁○○則於104年7月至104年11月間,擔任花防部指揮官辦公室(下稱指辦室)士官行政士,負責該室相關行政及核銷作業,辛○○於104年7月1日至104年11月1日間擔任花防部中將指揮官;丙○○於104年1月1日至105年5月間擔任花防部作戰處監管官;戊○○於98年至105年3月間擔任花防部參謀長辦公室(下稱參辦室)行政士;乙○○於104年7月25日至104年11月間擔任花防部指辦室上尉行政官,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二、花防部於104年間因執行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整備工作及AAR小組觀摩期整備規劃表現優異,於104年5月4日受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撥「漢光31號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下稱漢光演習加菜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花防部主計組保管,待後續花防部作戰處就該筆金額有實質分配規劃後,方得檢據單據支出。嗣於104年7月19日至104年7月24日間某日晚間,花防部中將指揮官辛○○在址設花蓮縣○○市○○街○號「芳村活海產餐廳」進行私人聚餐(下稱系爭餐會),宴請參謀長壬○○、不知情之政戰主任郭守寓(原名郭念劬)、郭守寓之妻謝思瑩、郭守寓之子郭子逸、少年郭○熙(年籍詳卷)共6人,餐後由丁○○到場先行以指辦室墊借款墊付當日餐費共5,760元。
三、詎壬○○、丁○○、辛○○、丙○○、戊○○、乙○○(辛08○○、丙○○、戊○○、乙○○見後述職權告發部分)均明知國防部頒訂「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加菜金受領對象以國防部暨所屬之各機關、部隊;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之內部幕僚單位;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為限,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壬○○、丁○○、丙○○、戊○○、乙○○竟共同意圖為第三人即辛○○不法之所有,辛○○則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一)壬○○向丙○○表示系爭餐會業已舉行完畢,餐費要以漢光演習加菜金支應,並指示丙○○就上開2萬元之漢光演習加菜金簽擬分配規劃案,丁○○、丙○○、戊○○、乙○○雖建議壬○○此舉將違反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因系爭餐會有民間人士出席,應以辛○○之主官行政事務費支出,並向辛○○報告此事,然壬○○仍執意以漢光演習加菜金支付系爭餐會之全部費用,辛○○亦表示配合壬○○之方式為之,丙○○即於104年7月30日應壬○○之要求,將漢光演習加菜金2萬元,其中6,000元簽擬分配予指辦室、參辦室、政戰主任辦公室(下稱政辦室)各2,000元(其餘1萬4,000元由作戰處自行運用),由辛○○決行,並於104年8月11日發文知會指辦室、參辦室及政辦室出具領據以資領取加菜金。壬○○隨即接續指示戊○○簽擬內容不實之「參辦室人員吳柏慶一兵等4員預計使用加菜金2,000元」之104年8月19日花防部參辦室簽呈,並由壬○○決行該簽呈。丙○○再於104年8月24日將作戰處丙○○、指辦室丁○○、參辦室戊○○及政辦室吳勺昌出具金額各為1萬4,000元、2,000元、2,000元及2,000元之領據(實際上各處室斯時尚未收受該筆款項)製作原始憑證黏貼存單簽呈主計組辦理核銷請領款項。
(二)嗣主計組將2萬元加菜金款項核撥至作戰處時,丁○○告知丙○○因餐會費用已由其墊付,將核撥之加菜金其中6,000元悉數交付丁○○即可,丙○○遂將6,000元交付丁○○。丁○○取得該6,000元後,即用以返還前揭花防部指辦室之墊借款,丁○○為免主計組進行年度定期及不定期審查時發現上情(即民間人士參與系爭餐會之費用仍以加菜金支付),丁○○遂依壬○○之指示,以軍方同仁名義製作與會人員名單辦理,並於105年8月24日在花防部指辦室,以電腦打字列印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花防部104年8月20日餐敘人員名冊」,並在「芳村活海產餐廳」(公司名稱:永源企業有限公司)開立金額5,760元之發票上填載消費日期為104年8月20日,以該收據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花防部指辦室原始憑證黏存單,再檢附上開原始憑證黏存單及不實之餐敘人員名冊,於104年8月25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屬於公文書性質之簽呈,呈請乙○○、辛○○辦理核銷以行使之;戊○○則以前開辛○○決行含有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花防部104年8月20日餐敘人員名冊」之104年8月25日指辦室簽呈為附件,製作屬於公文書性質之104年8月26日花防部參辦室簽呈,呈請壬○○辦理核銷以行使之,致使主計組人員誤認已覈實完成加菜金運用程序。
(三)壬○○、丁○○、辛○○、丙○○、戊○○、乙○○因此詐得2,880元(以不具支用漢光演習加菜金身分之謝思瑩、郭子逸及郭○熙3人計算【計算式:5,760元*6/3=2,880元】),且足生損害於國軍對於文書登載及經費稽核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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