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規約〉的罪名:第八條之二 侵略罪
(一)為了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的行為,此種侵略行為依其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
(二)為了第(一)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XXIX)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應視為侵略行為:
1.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侵略或攻擊,或此種侵略或攻擊導致的任何軍事佔領,無論其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對另一國領土或部分領土實施兼併;
2.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轟炸,或一國使用任何武器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侵犯;
3.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實施封鎖;
4.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陸、海、空部隊或海軍艦隊和空軍機群實施攻擊;
5. 動用一國根據與另一國的協議在接受國領土上駐紮的武裝部隊,但違反該協議中規定的條件,或在該協議終止後繼續在該領土上駐紮;
6. 一國採取行動,允許另一國使用其置於該另一國處置之下的領土對第三國實施侵略行為;
7. 由一國或以一國的名義派出武裝團伙、武裝集團、非正規軍或僱傭軍對另一國實施武力行為,其嚴重程度相當於以上所列的行為,或一國大規模介入這些行為。
(由2013年5月8日修訂增補)
2022-03-18
〈羅馬規約〉的罪名:第八條之二 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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