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見一些小丑在舞台上做體操,握拳高舉或雙手比叉。
〈公民投票法〉本來就允許和選舉合併,但又規定兩年一度的固定公投日(台灣的選舉一向不會在夏天舉行)。這樣矛盾的設計,要人民怎辦?
另外,規定公投前90天,要完成公投案成案、程序等公告。現在只是延長到6個月內遇有選舉,要合併舉行。
公投第19案
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當然是合理的提案!
〈公民投票法〉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
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第 23 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 24 條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
隔2年才公投 凌遲正義
陳冠吾@聯合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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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投與選舉同時舉行,反而是一個檢驗各候選人政策立場的契機。一項政策能達到公投的門檻,必定是有相當程度的民眾關切,所以藉由合併選舉的機會檢驗各候選人對重大議題的立場,不啻一個促成政治人物與多方對話的機會。
民主政治的理想是大家的立場相互交錯,如此公民彼此之間必須求同存異,才有理性討論的空間。若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使直接與間接民主相輔相成,則政治人物與民眾除了能以公投題目為導向進入實質的政策討論外,亦能避免選舉流於單一面向的好惡之爭。
最後,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許多政策有其即時救濟的必要性,若所有議題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一股腦地集中在兩年一次的投票,如此除勞民傷財外,還可能讓許多議題因時程拖太長而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這四個公投案藻礁、核四、萊豬三案其實都是在公投心酸的,因為這三案如果不通過,政府當然可以繼續執行,省掉許多麻煩,如果通過,政府也能透過施政手段,在不碰觸公投結果的狀況下,繼續其政策。只有公投綁大選這項是值得討論的,不只是綁大選這議題,公投法和公投本身的意義都是值得討論的。
回覆刪除1. 公投雖也是投票,但本質上並不是一種選舉,前者「對事」,後者「對人」。公投需要的是就議題進行理性、冷靜、客觀和充分的討論,時空條件非常重要。
2. 反之,選舉則是充促著政黨對抗、意識形態、個人特質、輸贏成敗、大量流言蜚語和議題快速轉換的高度競爭。
3. 把兩種綁在一起,絕對是一大災難,而且是公投的災難!這不僅達不到所謂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相輔相成得結果,事實上是以間接民主沒收直接民主。
4. 政黨或代表政黨的政治人物是否有權成為公投倡議者,或介入民間提案,也是值得討論的。一方面因為政黨與政治人物已是間接民主中的玩家,本身已有極大的發言權和影響力,另方面是政黨因有龐大的黨員,其本身或介入的議題不管合不合理都可輕易達成提案。這很容易成為一種沒完沒了的搗蛋遊戲,偏離民主的本質。
5. 公投是一種general will的表現。general will的非民主危險性在政治學中已多所討論,如何去除其非民主因素而保留其民主功能,是討論公投時不能迴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