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這是蔡英文上任之後所延長的採礦權,判決出爐:原延長採礦權之命令違法,應予以撤銷,但在主管機關再度決定前,採礦權仍應繼續,與原住民之談判也無期限,繼續就是了。
違法的人員與機關,不用負責任?
法院判決亞泥展延撤銷仍可採礦 環團:蔡政府應立即修改礦業法 新頭殼20210917
了近5年的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終於公布判決結果,經濟部核准亞泥展限20年的行政處分無效確定。但這個判決出爐後,答案卻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當地太魯閣族人可以依《原基法》精神和規定,跟亞泥談判,談條件來彌補、補償、甚至終止侵害。」因為《礦業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只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可以繼續採礦。對此,環團地球公民基金會要求蔡政府立刻修法挽救。
經濟部於2017年3月14日投出「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20年」的震撼彈,此案至今已爭訟近五年,太魯閣族人五年來歷經訴願遭行政院駁回、提出訴訟後於2019年7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族人勝訴,經濟部敗訴,爾後經濟部決定不提上訴,但亞泥以參加人身份繼續上訴,整個過程牽動著台灣的礦業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走向,同時在立法院裡修改礦業法的議場內,也上演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角力。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無論是亞泥案的爭訟,或是《礦業法》的修法,都不斷在爭論一個關鍵點:「究竟礦業權展限程序是不是一個開發行為」,身為採礦行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礦務局應該要「審慎衡量」再做出准駁,還是要延續老舊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展延原則核准例外才駁回」的機制,站在「保護採礦企業」的立場上,卻忽略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重要面向。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新聞稿指出:「礦業權展限這個程序的意旨在賦予主管機關得以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之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為展限與否之決定。」很明顯的是,認為經濟部礦務局需要「審慎衡量」上列因素來准駁礦業權展延,而不是逕為允許展延。因此,亞泥礦業權2017年的展延行政處份,正因為不符合2005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沒有與關係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同意,所以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
但判決結果出爐後,亞泥居然可以繼續採礦,因為《礦業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所以可繼續採礦。
地球公民基金會強調,在《礦業法》不修法的情境下,亞泥和經濟部將沒有任何時間上的壓力,只要處於「申請中」的狀態,挖礦會繼續。因此,該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應兌現蔡英文總統的兩次礦業改革修法承諾,落實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
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案 撤銷確定 自由20210917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泥上訴
經濟部四年前核准亞洲水泥花蓮新城礦區礦業權展延20年至2037年,礦區內居民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此案未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踐行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而撤銷礦業權展延的行政處分,亞泥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於法有據,昨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未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
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業權,歷經二度展延,原本2017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提早於2016年11月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審核後,2017年3月4日核准亞泥礦業權展延20年至2037年11月22日,此礦區面積多達399公頃,位於花蓮縣秀林鄉、新城鄉等處。
環團及礦場內土地所有人、土地耕作權的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也未經過法定的諮商程序,就逕自以行政權核准展延20年,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並撤銷核准亞泥礦業權展延20年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業權展延前,亞泥並未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有瑕疵,判決撤銷。亞泥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憲法第143條規定有關附著於土地之礦屬國家所有,並非採礦人所有,採礦人之所有得以採礦,是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給予特許,而此礦區多達399公頃,採礦將近距離破壞該範圍土地及自然資源而威脅原住民族群生存及傳統文化存續的開發行為,此案卻未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核准礦業權展延前踐行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而由經濟部作成同意展延礦業權的違法行政處分,因此,台北高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乃於法有據,故昨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沒有正常的反對黨監督 就事會搞出這種大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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