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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中國要求自9月起外國船隻通過「領海」都須通報 蘋果 20210830

【縛雞之見】
由於「海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使用「管轄海域」表述,因此將「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沿海水域」修改為「管轄海域」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定義比「沿海水域」更寬。這是違反國際法的片面行為。

中國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引憂慮   RFI 20210501

53條,中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維護海上交通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外國籍船舶在領海非無害通過

54條,特定船舶在進出中國領海時,應向中國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且須持有有關證書,並接受指令和監督。

92條,外國籍船舶可能威脅中國內水、領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離開。外國籍船舶違反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本國法律規定,因而對其進行追趕直到公海,並加以拿捕,帶回本國港口審訊的權利。

台海危機升溫!中國要求自9月起外國船隻通過「領海」都須通報    蘋果 20210830

隨著美國及其盟國的軍艦在印太地區活動頻繁,中國昨天修法,要求所有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隻,自91日起都必須向中國通報。外界認為,中國如果在南海和台灣海峽嚴格執行此新規定,勢必導致區域危機升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規定,有五類進入其領海的外國船隻必須向其海事管理機構通報,其中包括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載運散裝的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這些船隻必須通報船名、呼號、國際海事組織編號和水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目前位置、出發點和目的地的離開及抵達日期時間。

中國鷹派官媒《環球時報》引述專家說法,這是要加強捍衛中國國家海上活動的安全。美國總統拜登1月上台後,中國與美國除了針對南海及台灣,再加上新冠肺炎的起源、西藏、新疆和香港等議題,外交關係日益緊張。上周五,美艦今年第8度通過台海,中國怒批「挑釁」。

 

UNCLOS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無害通過權)

  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第十八條(通過的意義)

  一、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

   (b)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二、通過應繼續不停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第十九條(無害通過的意義)

  一、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二、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

   (d)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

  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第二十一條(沿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一、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保護電纜和管道;

   (d)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三、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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