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版〈台灣關係法〉,就是剩餘主權
在美日高峰會前,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印太事務協調官坎貝爾先飛往東京協調,傳聞也促請日本制訂自己的〈台灣關係法〉(TRA)。這是多年來,台派陣營的朋友鼓吹日本版TRA的最新積極發展。但台派朋友甚少思考:為何日本能有身分制訂TRA?他國有沒有?
為一解這疑惑,我們必須探究TRA的佈局,特別是其立法權源。
TRA是美國為管理與「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斷交後,美台人民間關係而成立的內國法制。怪的是,切斷「外交」關係後,雙方關係可直接轉為真正民間的「領事」關係;而且,無論大清時代或日本統治期,美國在台灣都設有領事館。為何美台間要大費周章,從國際改國內?
TRA是變形外交,口說民間關係卻徹底是公法關係。它更不斷重述:美國應「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更具體述及「提供防衛性武器」、「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維持美國能力以抵抗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而武力與高壓手段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等,幾乎涵蓋〈共同防禦條約〉的內容。
大哉問是:為何TRA關切整個西太平洋而不只台灣,而對於台灣的侵略會危及西太平洋的和平?西太平洋正是太平洋戰爭中海戰範圍總和—台灣屬於中部太平洋戰區。作為太平洋戰爭的領導國、主要戰功國、和約主辦國與和約所明訂的「主要佔領國」,美國對於戰區內領土的安排負有從領導戰爭到執行和平條約的國際法義務。[1]
對台灣而言,美國的國際法義務透過指揮佔領、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制訂TRA等形式呈現且一脈相承至今。基於此國際法義務,台灣在美國憲政體制中為「已建置、非整併」的自治地位,是一種「非國內也非境外」(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關係;也基於此權威與國際法授權,美國有權制訂TRA。
雖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單純放棄台灣,但程序只走了一半。將來台灣地位問題明晰後,仍需要日本的同意以完成領土放棄的程序。日本雖對於台灣仍保有「剩餘主權」(residual covereignty),卻是一種只能放棄不能收回的權力。
在等待期間,日本(前管理國)和美國(主要佔領國)同對有維持台灣現狀不被片面改變的條約義務—當然包括出動自衛隊。此即日版TRA的權源,也是「周邊有事體制」的基礎。至於北京亂搞的「反國家分裂法」,倒果為因,不值一提。
【姊妹文章】日本為何能TRA?
[1] 杜勒斯:「當時聯盟國毫無異議的賦予美國為聯盟國最高指揮者的獨享權力,指揮佔領任務,並為日本做好和平的準備。聯盟國的舉動給了我們獨特的地位,可以決定日本是否已經做好和平準備。毫無疑問,這是賦予我們資格,也賦予我們責任,讓我們採取適時的步驟,逐步由佔領轉為正常國家,達成計畫的最終目標。」,https://hoonting.blogspot.com/2013/09/19510905-sw-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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