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箝制言論自由?政府怎麼辦 沈榮欽@蘋果 20210428
近日不少臉書使用者感受到臉書的言論管控日嚴,許多人被刪文、警告、禁止按讚與分享,並刻意降低某些粉絲團的觸及率,無可奈何之下,只得退出臉書。這不是臉書首次因箝制言論自由引發爭議,今年1月,在美國國會山莊抗議事件後,臉書暫停當時美國總統川普帳號;2月,為了反制澳洲立法,臉書禁止分享澳洲媒體新聞,並短暫封鎖澳洲政府健康、疫情與社會福利的資訊。
臉書有20億用戶,並控制全球前10大社交媒體中的6個,年營收超過700億美元,市值等於豐田、通用、奇異、索尼、麥當勞與宏碁總和,聘用人數卻遠遠不如。但臉書對當代社會的挑戰不限於就業,如同《華爾街日報》與《華盛頓郵報》經常揭露,臉書一旦發現潛在競爭對手,就會抄襲對手的功能或是提出併購。例如Instagram和WhatsApp推出時,臉書在行動裝置遠遠落後,先是抄襲Instagram的照片濾鏡功能與引入Messenger,發現無法消滅對手後,便併購了對方。這不僅屬於《反托拉斯法》中標準的反競爭行為,也傷害了社會的創新速度;連80年代後最大《反托拉斯法》定罪主角的微軟都說:「臉書的策略與我們過去如出一轍。」
評估壟斷力量作為管制基礎
不僅如此,臉書向來對使用者隱私輕忽以對,輕易為利潤出賣使用者資訊,例如出售資訊給劍橋分析以操弄美國大選,並且與華為分享使用者資訊。本月更遭駭將5億5300萬名使用者資訊公然放置網路供人下載,但是臉書卻拒絕通知被害者資訊遭到洩漏。
臉書創辦人祖克柏為了辯護臉書的壟斷地位時表示,只有像臉書這樣的大企業才能僱用3萬人審核言論,這給予臉書無限權力審核與封殺言論,而且與傳統機關不同,臉書可以透過演算法,決定哪些言論可以被看見,哪些言論需要降低觸及率。問題是臉書並非政府,何以能審核言論?
不過至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臉書審核言論並未違法。根據彌爾(John Stuart Mill)以降的傳統,《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於防範政府侵害人民自由,壓制特定言論,因此需要對於政府權力加以制衡。而臉書乃民間企業,並無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特別是美國《通訊規範法》230條款為平台業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230條款規定網路服務供應商,不必為平台上第三方內容負責,且賦予業者出於善意撤除平台上惡意內容的權力,免除了業者的法律責任。
雖然理想上限制政府管制權力在於給予每個人足夠的自由發表言論,以便言論市場能夠發揮功能,區別真理與謊言;問題在於今日臉書如美國法律學者琳娜汗(Lina Khan)所說,實質上的「功能如管制機關」,當臉書大到某一程度,已經足以妨礙言論市場發揮功能,認為臉書不可能侵害言論自由,恐怕與現實不符。
臉書與政府不同,並無合法暴力可以強制使用者行為,不滿臉書者可以輕易離去,例如改用MeWe,對於政府的嚴格規範未必適用於臉書這樣的私人企業,因此關鍵在於臉書是否已經有足夠的壟斷力,足以干預言論市場的正常運作?
如知名學者赫緒曼(Albert
Hirschman)所說,在「忠誠」與「離去」之間還有「抗議」,臉書使用者的出聲抗議,也是改善體制的重要力量。而且臉書平台具有網路外部性,如果親友皆在臉書,要單一使用者離開臉書無異於社交孤立,因此臉書並不同於傳統原子化個人的言論市場假設。同時臉書的演算法已經改變言論市場競爭的假設,在市場發揮功能之前,演算法已經人為先進行第一波言論篩選排序,干涉言論市場發揮功能。
要改善目前的困境,應該考慮以下幾點:憲法學者需要釐清《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管制臉書等平台,公平會與NCC應該評估臉書的壟斷力量,作為管制的基礎。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則可以致力於臉書言論管制的透明性,或甚至如MIT教授阿拉爾(Sinan
Aral)所建議的,強制規定每個人社交圖譜資料的可攜性與相互操作性,以便真正達成平台之間的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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