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批X官,我小時後見過幾個,還有在南部知名大學兼課的。我們這裡自古多貪官。
此案要看看案子怎麼喬,這案很經典,可以看一下。絕對是一案養一案,以小換大。不會笨到直接下手判無罪,所以PTT那些驢蛋文青一天到晚鬼扯的根本不可行。像K委員公子的小麻案,根本是笑話。
這些利用專業很會喬的,轉任律師能力應該都超強,石木欽根本超強法顧級的,公司有這種人當法務長,可以撐著了。最倒楣的應該是落入人家布下局的後面承審法官,人家局都布好了,依照證據資料也只能判無罪。好處沒撈到,最終還可能落得貪官共犯的份,何其無辜。
法律規定的本票裁定舉證責任分配,是他們利用的一個點,從這點上去發揮,往前往後去破解,以小換大製造證據作為舉證責任時的工具,再往後動個手腳,把案子丟給倒楣鬼就完工了。
如果說有瑕疵,就是太有恃無恐,不迴避承審,也就這一點成了今天破口。
這篇報導都有了。其他都是法律細節運作的東西。
1. 消極確認之訴的舉責任在被告,所以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的舉證責任在銀行方。
2. 往前推的話,只要製造出本票不存在的證據,銀行就掛了。因此翁跑去自首說本票是偽造的,再由虎仔員工去擔任證人認罪,那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拚個緩刑就過關了。這時本票就會被認定是偽造的,關係人只要出一筆安家費跟罰金就可以合法買到本票是偽造的證據。
3. 拿這份法院有效的刑事判決再回頭去提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民事勝訴就十拿九穩了,後續的二審三審,除非又明顯證據可以推翻這份刑事判決,要不然就是必須跟一審判決一樣,確認這張本票不存,這樣的民事既判例會有爭點效擴充的效力會擴及到關於這張本票的所有民事事實行為。
4. 因此銀行對於翁董的債務既然因為這張本票被認定是偽造,本票執行就沒辦法處理,只能提起民事債務清償給付之訴,但又因為爭點效的關係,關於銀行與翁董監的債務會因為前案確認之訴已經就案例事實做過調查與確定(也就是翁董與洋行間根本不存有一筆債務),會被認定債務不存在。
5. 但銀行還是可以利用洋行戶頭轉帳的紀錄,主張翁董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獲取利益緩還這筆匯給他的錢。
6. 所以後續才有聯合調查官利用刑事追殺的手段,把案子導向是該銀行經理私自匯款投資的犯罪行為,把該筆錢最終的虧損導成是銀行內控的弊案。如此一來,翁董在銀行戶頭3億的錢就還存在,根本就沒有欠銀行錢的事情發生。
7. 最終一招收尾就是向銀行經理求償五億追殺,一來殺雞儆猴家呻吟銀行經理被定罪的機率,二來還可以順便在撈一點錢回本。
大概是這樣操作~
一來殺雞儆猴加深銀行,最終的栽贓與追殺是要確保本票債務不存在的萬無一失,當然如果可以再逼銀行經理吐一些錢出來,那之前給虎仔員工的安家費跟緩刑罰金就拿回來了,搞不好連打點費扣完都還有賺。
細節大概是這樣~這種人真的是吃人不吐骨頭,G董平時也是如此,只是他利用專利蟑螂的方式吃掉不少有潛力的新創公司以獲得專利,當然,他手法也很髒,用假扣押方式扣處你資產逼你跟他和解,接受他條件低價收購。
我沒有這麼壞,我之前在公司通常都是把恐嚇要砍我的對造告贏之後,查封拍賣完再拿一小部分償金請人去處理一下,讓他知道到底恐嚇人是蛇滋味。我算比較正派的人,有仇報仇而已,不會占人便宜。當然還會再順便做點小公益,把償金一小部分捐給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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