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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食品,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

【縛雞之見】
食品,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
14  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18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25  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1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43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75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77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15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31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37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則留言: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食品中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該事項屬中央。

    據此,衛生福利部 2020年9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3002號令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全文4條 (第3條增修訂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在豬肉等豬的可食部位之殘留容許量);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40026


    因此,國內外之豬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乙型受體素 含量 自2021年1月1日起,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辦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但書參照)。

    第 15 條
    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第2項: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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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很廣泛,食品中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的訂定屬中央事項,已如前述。

    地方政府真的要卡萊豬,也可於地方自治事項找到下手的地方。

    例如,禁止在台北市市有財產(例如台北小巨蛋、中山地下街商場、東區及西門地下街商場)內的廠商販售含萊豬的商品 (地方自治法第2款第4目 直轄市財產之經營 參照)。

    又如,禁止學校營養午餐使用萊豬為食材 (地方自治法第4款第1目 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參照)。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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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補充

      上班後,第一船就要報關了。效率很高。
      不知道是否有「美萊豬」?

      「風險評估」是法規命令的前提。似乎沒有見到對於萊克多巴胺(殘留量)如何影響人體的研究。
      所以,法規命令的標準,也是用喊的?

      假使地方禁止學校食用,而中央也曾宣布禁止學校、軍隊、養老醫療設施等食用,那昨天行政院的說明,要如何下台?

      藉此機會,(透過釋憲)釐清一下法律的「灰色地帶」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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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萊豬問題核心是"地方自治條例違反中央行政命令"是否還有效?
    但大家討論很久的釋字738爭點在於"地方自治條例違反中央法律"是否還有效?
    很明顯兩者的輕重在哪裡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寫的是"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訂的是安全容許量標準,也就是最大含量,出發點在於管制這些農藥和動物用藥,因此回到738理由書中最關鍵的一句話: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

    地方政府、地方議會也和中央同樣,出自對萊克多巴胺的"限制",因此訂出更嚴格標準,我不認為會有違法問題。真要說的話,若自治條例改成類似0.00001 ppb這種"允許檢出趨近於零"的數字,可能在法律攻防戰上會更站得住腳。

    最後,"違憲"這詞,全國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的解釋才有資格用這個詞,就連司法院院長一個人都不行,羅大政委是真的以為自己比大法官還大?畢竟沒有人認為念公法出身的大律師會去誤解權力分立是如何運作。

    (勿忘前陣子被媒體刻意忽視的監察權踩立法權問題)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2266


    By Ga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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