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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地方自治條例」比「中央行政命令」更嚴。那個優先?

【縛雞之見】
網友黑大如此解釋:自治條例只是法規命令,不是法律。法律是國會通過+總統公布的才是。
又行政命令專屬於中央權責者,地方命令抵觸無效。釋憲只是在釐清是否為地方自治權責而已,屬於權力分立界定範疇。
行政法規有上下一體隸屬關係限制,除非憲法保留的地方自治權力,否則必須上命下從。
台灣不是聯邦制沒有州法跟聯邦法兩套法制的區別。


10 則留言:

  1. 稱釋字738號解釋不適用 政院:食安沒必要因地制宜
    https://udn.com/news/story/9750/5136681

    行政院政務委員,可以對大法官釋字的適用性做出發言?印象中行政權沒有大成這樣。

    By Ga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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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治條例之定義,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係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以下簡稱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之自治法規,其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其中所謂之「自治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參照)。

    本案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涉及美台外交、國際貿易政策、涉外之經濟事項(台美雙邊貿易;台灣是WTO會員,自應履行會員義務;未來還想加入其他區域經貿組織,外國正觀察台灣就萊豬進口之處置是否遵循國際規範、展現融入全球經濟之決心)等,依憲法第10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即國家應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另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等關於自治事項之規定)

    本案亦涉及食品安全、國民健康事項,我個人認為,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應歸屬中央立法並執行,若中央與地方間對此有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參照)。

    綜上,嘉義市所提釋憲案,就算被大法官受理,也會「敗訴」。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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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我看地方制度法。對於食品的監管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空白。
      意思是,不知道屬於中央或是地方。

      另外,開放進口,固然屬於中央事項。賣得如何,是另外一件事,不是中央的權限。
      地方要制訂更嚴格的標準,與中央開放進口無關,而是進口後的事情。
      當然,這裡會有關稅外障礙的嫌疑,但是,「健康」又屬於排除事項。

      有得鬧了。
      但,「表姊夫」近日榮升最高法院院長。也與此案有關。

      所以,為何「萊克多巴胺」這樣重要?
      實在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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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地方制度法第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嘉義市未先依憲法第111條與地方制度法第77條之規定,先經立法院處理爭議,而逕行提起之釋憲案,可能不被大法官受理。但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無明文要求地方自治團體須先依前開爭端解決機制處理,才得提起釋憲案,所以,也可能被受理(釋553為前例)。

    個人推測:
    嘉義市政府(以及將來以地方自治條例禁止萊豬且提起釋憲案之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想運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8項後段之規定,使其禁止萊豬之自治條例,在大法官確定不受理其釋憲聲請案之前,或是受理但做出解釋之前,繼續適用,達到暫時禁止萊豬肉買賣之實質目的。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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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更正:
    個人推測:
    嘉義市政府...想運用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後段之規定,

    第75條
    第2項: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4項: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6項: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8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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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自治事項」,食品標準,屬於自治事項嗎?

      違背(75條)與抵觸(30條),又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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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案應該是抵觸第30條。
    我先前的留言引用之法條有誤。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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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抵觸」,是我們一般輸入的用字,
    剛剛才發現:法律上,居然是「牴觸」

    這裡出現
    「牴觸」與違背,等兩種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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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違背」可能比較適合用於 法律上行為主體 所為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違反法規、行政命令、私人間上級對下級之指揮命令或私人間契約等之規範;

    「牴觸」(少數法條用「抵觸」)比較是指 廣義法規範體系內,下位階的法規、行政命令或私人間下級之指揮命令或私人間約定 與 上位階 的法規、行政命令或私人間上級指揮命令或私人間約定 相違背。

    另外,違背(75條)與抵觸(30條),又有何不同?
    可參考釋527。

    學習法律中,以上僅為個人不成熟之見解,若有疑義,可能是我的留言內容有錯所致;若發現疑似錯誤,也敬請指正。

    敬祝 雲程大 及 來此部落格留言的眾網友們
    新年平安快樂。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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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行為「違背」法規範,涉及是否依法規或契約處罰 行為人 之問題;
    下位階之法規範「抵觸」上位階法規範,通常 涉及 下位階法規範 是否有效之問題。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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