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第三條 人權委員會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基於相關當事人之請求,進行調解。
第四條 人權委員會依職權或陳情,除得進行調查或訪查外,亦得經決議進行系統性之國家詢查。
第五條 人權委員會得研究及檢討有關促進及保障人權之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並提出建議。
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或進行上開研究,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第七條 ….人權委員會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提出之國家報告,得撰提獨立之評估意見。
第十條 人權委員會進行第四條之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應迅速協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監院擴權 柯建銘︰人權會法案違憲 自由 20201205
「監委職權在憲法規定得很清楚 就是彈劾、糾舉、糾正」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排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傳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與人權會溝通時一度拍桌,要求退回草案。柯建銘昨受訪時澄清,他並沒有拍桌,要求退回是因立院先前就已決議本案要用「監察法修正草案」處理,況且該草案賦予人權會釋憲權,完全違憲。
立院早已決議 修監察法來處理本案
立院在去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當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希望透過在監院內設置人權會,進一步落實人權保障;監院也配合此一立法,在今年九月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進立院。
草案規定,「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或進行上開研究,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立院司委會上月排審該草案時,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即在會中表示,該草案賦予人權會釋憲權,等於替監院擴增憲法未賦予權力,恐有違憲之虞。
草案規定可對個人罰款 侵犯人權
此外,草案規定,人權委員會決議派查案件,如果拒絕配合,可提案糾彈,對於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也可開罰最高五十萬元,而且可以按次處罰;但民進黨團認為有侵犯人權疑慮。人權會上月底與民進黨團再為此案溝通,會後也傳出柯建銘拍桌要求監院退回草案。
柯建銘昨受訪時表示,當天他並未拍桌,雙方都是理性溝通,立院去年通過人權會組織法時就有附帶決議,要求監院送「監察法」的修法版本到立院,前監察院長張博雅任內也曾依據此決議送出草案,然而新院長陳菊卻是送「職權行使法」的草案進來,不符當時的決議,當然應該重送。
柯建銘強調,監委職權在憲法中規定得很清楚,就是彈劾、糾舉及糾正,但這個「職權行使法」卻要賦予人權會釋憲權,這已跳脫憲法層次,完全違憲,他無法接受監察院人權委員們執意改採「職權行使法」。
與陳菊溝通沒問題「少數人亂搞」
對於外界關心他與陳菊的關係是否受到影響,柯建銘說,他與陳菊的溝通完全沒問題,陳菊也非常了解他只是在向人權會說明問題何在,當天會議開完之後,陳菊也有找大家一起吃飯,「都很好,就是有少數人在亂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