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小選區的行政首長罷免與大選區的民意代表罷免,困難度完全不同。現在,被仇恨動員瘋狂罷免。這會影響台灣民主的穩定性。因此,對於大小選區的罷免,應該設計不同的制度。
不過,這是一件事情。發動罷免者,已經被監察院查水表了。就消極權、事後糾舉(機關)而言,速度未免快了些。
查〈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是規範擬參選人(對於罷免無規定)。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法規類別屬內政部)。政治獻金登記機關是監察院。
監察院可以引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2條),就不管章法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39條)?那,水利局可以函請長榮航空、馬偕醫院來問所有的議題?
誰能幫忙解這疑惑?
好早就查水錶 「倒宇天光」群眾募款達標就被檢舉 新頭殼20201224
罷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活動遭監察院發函要求說明募款情形引發質疑,監院今(24)日也發出新聞稿解釋,原來「倒宇天光 全民響應-罷免王浩宇群眾集資計畫」今年8月底募款達標,9月就有人透過監察院陳情信箱檢舉。而當時,中選會都還沒確認第一階段連署是否達標。
對於傳出監院向罷韓團體行文要求說明募款情形,監察院表示,此案係間院依法處理民眾檢舉案件釐清相關事證。由於民眾於109年9月向監院「陳情信箱」檢舉嘖嘖募資平臺之「倒宇天光 全民響應-罷免王浩宇群眾集資計畫」及其發起人疑涉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資金案。
監院表示,為釐清申請募資之實際負責人、目的及用途,依職權向相關當事人查詢,並非「關切募款狀況」。監院表示,此案為釐清申請募資之實際負責人、目的及用途等相關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函請嘖室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人及相關合約文件,另函請「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連署提議人之領銜人說明,都屬依相關規定向有關人員查詢,而他們也分別於10月至12月回復。
監院說明,此案依職權查詢相關事證,也注意到有利及不利事項,將在彙整查詢結果後,提報監院廉政委員會討論。
罷韓團體於今年7月9日發起「倒宇天光 全民響應-罷免王浩宇群眾集資計畫」,並於8月31日達標募得450多萬元。9月18日,王浩宇還在臉書發文指稱,他從投訴人方得知,監察院已於日前接獲其檢舉。 而王浩宇罷免活動的第一階段連署則是到了10月19日中選會審核後確定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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