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政黨有實質影響力的財產:
1.
依照當時法律,取得黨產時是否已違法?
2.
當時相關法律,是否已違憲(包括形式合法實質違反憲政秩序)?
3.
取得黨產後,其運作、移轉或處分是否已違法?
4.
前述相關法律,是否違憲?
5.
黨產條例,是否違憲?
6.
黨產會的行政行為,是否超越黨產條例授權,違反一般法律規範或憲政原則?
7.
財產剝奪之後,政黨會否無法存續或運作?
大概是這樣分析的吧?
最後加上程序上的:聲請是否符合其主張?
國民黨主張:
一、政黨之存續保障係屬憲法保留事項,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黨產會主張: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非屬憲法保留事項。況黨產條例僅係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政黨之存續,是黨產條例無違憲法保留。
國民黨主張:
二、依系爭規定一至三,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黨產會主張:
二、立法者本得基於其立法創建功能,於必要時以制定特別法律之方式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之適用,是系爭規定一第1項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國民黨主張:
三、符合系爭規定四定義之10個政黨中,以中國國民黨最有可能擁有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所稱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故系爭規定四有個案立法之實,違反平等原則。
黨產會主張:
三、司法權範圍與司法權獨占不同,且司法權具被動性,系爭規定一至三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作成處分,乃符合功能最適之要求,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無違權力分立原則。
四、系爭規定四係以抽象方式表述法定構成要件,性質非屬個案立法。縱屬個案立法,亦係基於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以回復既有之財產歸屬秩序,進而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政黨公平競爭,無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國民黨主張:
四、系爭規定五所稱之實質控制,實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預見;又系爭規定五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之理由,而將同規定後段所規範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過去式附隨組織,與同規定前段所規範之現在式附隨組織,均一併納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
黨產會主張:
五、系爭規定五所為「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等要件,普遍存在於我國各領域之法規範,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與預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後段規定之附隨組織,係以「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方式脫離政黨實質控制,又因仍持續保有不當取得財產,乃納入附隨組織定義,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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