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將五權修成三權,完全贊成。但,總統也要變成行政權。(這點,奇怪沒人講??)
這是一套的,總統不能仍然是在三權之上的「院際協調者」。這樣不是三權,而「是1+3權」。
憲法,是政治與法律的交會點,不僅僅是法律。在實務上,打過一架後要立即修憲?
修憲要靠政黨合作。看看修憲程序:
- 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
62(民)+38(國)+5(眾)+3(時)+1(基)+4(無)=113,3/4是85席,再3/4是64席。
若想真心修憲嗎?能嗎?
明知接下來有修憲計劃的,為什麼會在人事案上硬幹?
國民黨有「五權奶嘴」,真遇到三權就不知所云,可謂自食其果。
但執政黨連戲都不做,一味硬幹。刷下幾個、有人低票過關,不就是必要的政治成本或政治做戲嗎?
或者,屆時想以桌下交易,就完成「1+3權」?
陳菊還不是監察院長 廖元豪 20200719
被蔡總統提名為監察院長的陳菊女士以及新科監委們,在立法院打成一團的局面下,得到立法院多數的「同意」。但,立法院真的走完了審查程序,合法行使憲法及法律規定的同意權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憲法規定,監察委員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然而同意權要怎麼行使呢?是不是多數投票就算數?顯然不是的。我們看看立法院自己制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怎麼規定行使同意權的程序。
首先,該法第29條規定,監院人事同意權要「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請問,陳菊等人經過全院委員會怎樣的「審查」?全國民眾與各黨立委們,有誰看到審查過程了?如果沒有全院委員會的審查,那依法根本不能提出院會表決。
同法第30條規定得更清楚,全院委員會應該進行「審查與詢問」,而被提名人要「列席說明與答詢」。這就是法定的審查程序。請問,在水球與拳頭交錯的時候,哪位被提名人接受了全院委員會的審查、詢問,且進行說明與答詢了?
蔡總統或民進黨或許會說:「國民黨阻撓,所以無法進行審查。」但,程序沒完成就是沒完成。國民黨明明是少數,多數黨要嘛排除障礙,要嘛經由更多的協商妥協來安撫少數。監察委員的同意權,稍晚幾天再行使,有什麼大不了?就算晚了一點就職,會比「未審查」、「無答詢」,以及「公然違反法律」來得嚴重嗎?
說得更極端一點,身為多數黨的民進黨,現在何事不可為?如果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刪除「審查」、「答詢」等規定,那至少形式上也好看一點。現在這種悍然不理法律規定的程序,是把立法院自己通過的法律當成塑膠嗎?
「審查」與「答詢」,不只是法律規定,它們更有重大的憲法意義。監察院人事之所以要經由立法院同意,在於立法院的審查程序可以讓全國民眾有機會認識這些被提名人的觀念,並且評價他們是否適任。如今立法院居然跳過這些程序,逕行表決。當年他們咒罵國民黨張慶忠「黑箱」通過《服貿協議》,可《服貿協議》在表決之前好歹進行了多場公聽會與說明,陳菊的報告在哪裡?這些被提名人將來打算怎樣行使職權?他們還會威脅、彈劾檢察官嗎?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會針對「武漢註記」與「小明不能回家」等侵犯人權的事項進行調查?欠缺審查與答詢,人民完全無從得知他們的態度與觀念!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曾指出國家重要決策應該要事前向立法院報告,否則就是違憲之片面決策。釋字499號解釋更將違法與不合民主透明的修憲表決程序宣告失效。可見立法機關的議事程序攸關其決議的正當性。立法院這次的同意權投票,事前沒有經過法定審查與答詢程序,應屬無效。
柯建銘還引用大法官釋字342號解釋來幫民進黨的表決行為辯護。殊不知這只是自己打臉。因為釋字 342號解釋是說,在無須調查即可確認的重大瑕疵,大法官可以介入。本案「未經審查與答詢」,應該是人盡皆知,無須調查。瑕疵如此明顯而重大,如果立委們聲請釋憲,甚至聲請緊急處分來制止陳菊等人就任,大法官當然應該發揮「司法積極主義」的角色,維護憲政秩序。
至於有人還引用「前瞻釋憲」的例子,說立委們必須先參與投票,才有資格聲請釋憲。但這似乎也有所誤解。因為本案若要聲請釋憲,並不是要審查「表決內容的合法性」,而是要檢視前端「程序的合法性」。立委們有權對監委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卻因多數黨的鴨霸而無法行使職權。這是「程序上不能行使職權」的爭議,與終局是否投票完全無關。
在野黨立委們,請跳開彼此的偏見,為了維護立委的職責與尊嚴,應嚴厲譴責多數黨的違憲違法之舉,並且採取政治及司法行動雙管齊下,捍衛民主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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