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20200629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070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內地制訂及通過,繼而由行政長官頒布,於同日下午十一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香港大律師公會深切關注《國安法》的內容及引進方式。
2. 在法例生效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沒有人看過《國安法》的草案或準確的摘要。除了全無任何諮詢,律師、法官、警察及香港市民均沒有機會在法例實施前了解它的內容,包括其中引進的嚴重刑事罪行。
3. 到目前為止,《國安法》只有中文版本,這令很多在香港的相關持分者完全無法掌 握其內容。香港實行雙語法制,未能同時提供《國安法》的官方英文版本,這做法並不尋常。
4. 《國安法》是一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基本法》下頒布的全國性法律[1] 。如行政長官簽署落實《國安法》的文件所述[2] 《國安法》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引進香港,而非根據第
159 條對《基本法》作出修改。選擇以此程序立法顯示《基本法》繼續擁有完整的效力。可是,《國安法》中有不少條文似乎與《基 本法》的條文出現不一致之處。
5. 《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若「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這似乎涵蓋所有香港法例,包括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然而,《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採納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國安法》的實施理應完全符合《基本法》。鑑於《國安法》與《基本法》保障的各種憲法權利出現明顯矛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務必盡速交代將如何確保前者的執行不牴觸《基本法》。
6. 直至昨天,行政長官仍表示她亦對《國安法》的細節一無所知。現在,行政長官有責任盡快向公眾全面釐清《國安法》會如何在香港實施,及怎樣對市民生活可能造成限制。
7. 本會認為,《國安法》的實施如何影響現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仍待詳細研究。然而,以下關於《國安法》的議題及條文尤其值得關注,本會認為有必要在此刻提出初步看法。
8. 當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對某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中疑犯即可被移送到中國內地面對審判。這並不是引渡安排 (即被引渡者需要面對審判的罪行屬於接收一方的司法管轄範圍內),慣常對於引渡安排的司法限制似乎並不適用。根據《國安法》第55至57條,中國內地的刑事訴訟程序在這情況下適用,這令人關注疑犯的公平審訊權利會否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9. 《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務委員會。這有可能削弱香港法院行使司法權力的獨立性(《基本法》第 80 及 85 條)。
10. 削弱司法獨立。行政長官將指定若干名任期為一年的法官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第44條),若獲行政機關揀選的法官之言行危害國家安全,其委任可被終止(第44條)。
11. 容許某些人的地位凌駕於本地法律之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人員理應按法律執行職務,其間不應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和權利(第50條)。可是,公署及其人員按法律執行職務的所有作為,並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第60條)。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安部)應按現行法律執行其職務(第43條),但國安部同時獲賦予超越現行法例的權力(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日後亦無權限制執法部門的監控行動。
13. 被告人享有保釋權的假定被逆轉(第42)。法定最低判刑褫奪法院量刑時的酌情權。律政司司長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剝奪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而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此方面不獲賦予任何剩餘酌情權(第46條)。
14. 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制衡(第14條)。
15. 《國安法》新增四類罪行。這些罪行涵蓋甚廣,在沒有清晰全面且可讓公眾了解的指引,及缺乏對法律確定性和公平待遇的基本保障下,可被任意實行及不相稱地侵害基本人權,包括思想、言論及集會自由:
(1) 分裂國家罪(第20條)在使用武力或不使武力的情況下均可構成。這令人關注此條文會否被用作禁止純粹言論或任何和平倡議。
(2) 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涉及威脅或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集結)作出其中一項指定行為,包括嚴重干擾或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權機關(第22(3)條),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這令人關注在傳媒上的批評言論或罷工行動會否觸犯該些條文。
(3) 恐怖活動罪(第24條)的定義模糊。支持恐怖份子或恐怖活動(第26條)涵蓋甚廣,包含任何向恐怖活動組織及活動提供物資、勞務、運輸、場所、協助及便利的人士,也不確定控方是否必須證明疑犯知悉接受相關服務的人士為恐怖份子。
(4)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第29條)的定義模糊。該罪行涵蓋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組織的資助或支援,從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敵對行動(第29(4)條)。此條文令人關注學術機構、非牟利組織或傳媒機構進行某些在過去屬於合法或非違法的活動日後會否牴觸該條文。
16. 綜觀而言,上述以及其他《國安法》條文的施行將損害《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承諾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亦削弱維繫一國兩制的基石,包括司法獨立、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以及賦予香港本地的行政和立法權力。本會謹此呼籲行政長官重新肯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這些核心價值,並承諾她帶領的政府在施行《國安法》時定必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 2020 年 7 月 1 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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