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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小英提港澳條例第60條的真義】 雲之 202005

【縛雞之見】

「基於港澳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國三區,才是台灣獨立的法理緊箍咒」。

這種說法,第一次聽到。

不過,這種看法不完備,是「佔領與流亡」架構中,屬於「流亡」的面向。忽略的主導的「軍事佔領」面向。

 

It’s my first time to hear that the “one-country-three-systems,” which is based on two legal documents: 1.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 Macao Affairs; and 2. the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us the statutory restriction against Taiwan independence.

 

The above viewpoint seems logical only if the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o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effective.  But it was extinct in 1949 when the PRC established.

The viewpoint is neither comprehensive for there is another aspect, other than the “government-in-exile” character,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character.

 

Article 60

Follow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Act, should any change occur in the situation of Hong Kong or Macau such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Act endangers the security of the Taiwan Area, the Executive Yuan may request the President to order suspens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all or par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pursuant to Article 2, Paragraph 4,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Furthermore, the Executive Yuan shall submit its decision and reasons within ten days to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 confirmation.  Should half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membership vote to withhold confirmation or to not deliberate the motion, said decision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To restore all or part of the provisions, the same procedures shall apply.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該決定立即失效。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亦同。

 

Should the application of any part of this Act be suspended and no other laws or regulations be formulated to govern relations between the Taiwan Area and Hong Kong or Macau,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ct Govern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shall apply.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小英提港澳條例第60條的真義】    雲之 202005

 

講一些關於台灣港澳政策的想法。

 

這是學長提醒,我才看懂的:小英提港澳條例60條,是因為她才是現在兩岸關係真正看到法理格局的人。

 

台灣的國內法秩序,其實是一國三區自由地區、港澳地區、大陸地區。對岸也有類似的法秩序。雙方對於台灣適不適用一國兩制固然有截然不同的態度,但是實際上兩岸對於一國三區,在法理上是存有默契的。其實,這才是台灣獨立的法理緊箍咒

 

對台灣來說,「一國」的框架,具體展現在兩個支柱上:港澳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於兩岸三地人民、商業的高度互動,因此就算正名制憲,你最後還是必須使用港澳條例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為他們確確實實不是一般的正常國家,你必須要有提防、要有配套。

 

可是今天,誰在主動變更香港局勢?中國。

 

中國一步步地走向撕毀一國三區的政治現實時,存在台灣國內法秩序的「一國三區」體制就跟著崩解了。如果港澳被中國吃了,那還有必要留港澳條例嗎?

 

沒必要了。

 

問題是,香港被中國吃掉後,台港商業、人民互動必定大幅下降,就算廢止港澳條例,對台灣影響也變小了。而一來一往,「一國」的支柱就斷一根了。如果中國又鎖國呢?那是不是還要再斷一根?如此一來,台灣的國內法秩序就真的完全兩國了憲法雖然還殘存遺骸,但憲政執行上會徹底兩國。

 

小英警告台灣可能動用港澳條例第60條,正是因為她是現今兩岸法理幕僚的第一人,她比台灣的任何人都清楚港澳條例一旦廢止,對台灣法理獨立的重要性,因此她以此為呼籲,提醒習近平不要一意孤行。小英的警告,KMT根本沒看懂,法學界剛開始看懂的也沒幾人,但現在,大家慢慢看懂了。

 

廢止港澳條例的真正威力,就是台灣在法理獨立上走出非常重大的一步,就是逐漸整合台灣破碎的國內法秩序。這就是李登輝時代下首席兩岸法理幕僚,策劃出兩國論,蔡英文的觀點

 

她不能把理由說明,因為她的位置不適合大張旗鼓的說「這是法理獨立重大的一步」,這只能做,不能說。但是這次砍掉支柱的責任,台灣卻是免責,都在中國身上

 

學長提點我後,我才懂:「小英原來是德川型的人物。杜鵑不啼怎麼辦?就等牠啼。」

 

所以小英講60條,不是切割港人,這件事跟港人本來就沒有關係,而是砍掉港澳條例,其實是天空之城中,崩解咒語「巴魯斯」的第一句。

 

我們的下一步,就是備戰了。

 

 

【編按】

港澳條例全名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60 條內文: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該決定立即失效。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亦同。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Direct link: https://paste.plurk.com/show/Sz906DInhzFI06oDqIXY

 


4 則留言:

  1. 有網友這樣提供討論:

    昨天(5/28)江啟臣的質詢指出一點

    黃之鋒去年來台灣的時候呼籲可以制定難民法,但政府的定調是沒有必要。
    昨天陸委會主委在立法院也重申這個立場,陳明通說港澳條例就夠了。

    2007年,當時的蘇貞昌院長、蔡英文副院長、陳明通主委,連提兩次行政院版的難民法,並把中港澳的人都放進去,適用難民法。

    現在政府就是抓緊港澳條例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問題在於:在政府踩緊腳步不訂難民法,只用港澳條例的情況下,若港澳條例全部終止,現在的第18條尚方寶劍也就消失了。

    (除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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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難民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它的適用範圍限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裡就會遇到很尷尬的狀況,到底中港澳算不算?

    翻來翻去,2007年行政院草案第15條,明確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列在法條適用對象內,2011年民進黨黨團提案版本第15條也是如此,以上兩者是由民進黨執政的官方版本,以及由黨團提案的版本,應該判斷上可當作是當時該黨立場。此外當然還有部分委員個別提案,但畢竟是個別委員,所以暫時不放在考量內。

    過去的版本,是一項不碰觸"憲法"問題情況下,又實質將中國放在與"外國"並列的身分,儘管不是非常滿意,但至少還過得去。

    沒想到執政後,難民法不修就算了,政府更定調為"港澳條例就足夠",等於是形成一項各國都不適用,但專屬於中國的特別法制,我想,這樣的轉變,應該多數人都看得出來比起過去是退步了吧

    By Ga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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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也有可能是美國在影響蔡英文政權,美國可撤香港,台灣當然也可撤銷港澳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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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問題(法理緊箍咒)根源在憲法增修條文!
    從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貫穿全文的「自由地區」、到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都明白宣示1912年出生的ROC仍存在,目前管理台澎金馬。

    解藥也在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版大提到的「備戰」已經在美國協助下(包括但不限於出售非對稱作戰所需武器),進行中。

    人民準備好了嗎?

    準備好了,就依憲法規定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放棄金門馬祖太平島等仍有效管理的固有疆域以外的固有疆域,並由台澎現住民全體公投決議結束台澎主權未定現狀並納入中華民國領土,合組一個國家。新國家國名、領土、國旗等,可趁修憲更改之,明文於新憲法。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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