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民」的健保費用
就是「公平」(國民待遇)而已
因為疫情,出現兩現象,前者為長期現象,後者為短期現象。但,都攸關健保。
台灣的健保,落在社會保障與保險的中間,一方面遵守著保險的原則,但另一方面,又只准一個國營健保機關經營,要顧及弱勢者,因此,政府會以「來自稅金的預算」掖注。
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對健保會有兩條費用:健保費(包括補充保費)+稅金。
問題是,在外的國民,沒有交健保費,也沒有交稅金。這樣的「國民」,在繳交三個月的「最低健保費」(因為在台灣沒有繳稅紀錄,推測很窮)之後,就可以享受健保的待遇。
這樣不公平。假使「權利」是國民待遇,「義務」也應國民待遇。
記得,我們的健保卡會被鎖卡吧,直到繳清欠費之後,才能使用健保。
因此,這樣的國民,若要享受健保,主管機關必須先要求他繳清「從去國之日開始」,不間斷的費用,而不是只要三個月就好。
如果這樣的國民經濟狀況不好,請他提示「當地國繳稅記錄」,據以換算健保費。要不然,就以大數法則,核定其應繳「健保費率的平均值」,不間斷的繳清之後,才能享受健保待遇。
這樣才是完整的國民待遇。
另外,對於疫情中所發生的隱匿:國民從外國回來避難,隱匿病情。也應該有正當的辦法。
1. 在申告的時候,必須據實。假使有隱匿,則屬於妨礙疫情、妨礙公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類,課以刑法責任。
2. 因為隱匿,使他人受到隔離等,甚至罹病等。除了受害者個人可以向該人進行民事求償之外,健保局也應以受害者的身分,向此人追繳使健保局因此多支出的金額。至於各級政府,則以規費為原則,向此人追繳因為查證與查人的行政成本。
斧底抽薪之計,就是不承認雙重國籍。
雖然很難,但也要努力做。
至少先做,要求雙重國籍者申報其全世界收入。
民進黨過半5年了,應該可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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