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緊急命令的仁智之見
鑑於疫情不斷擴大,從上週起,網路開始討論緊急命令等相關議題。重點在:一月中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否為法律空白授權,甚或逾越憲法?及,若事態持續嚴峻,是否應由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因應?
緊急事態與緊急命令,是憲法學上難以抉擇的經典課題。它介於法律與政治之間—表面上雖是基於憲法與法律授權的行政舉措,本質上卻是盱衡國家總體得失後的政治判斷;它是總體與個體間權力與權利的拉鋸—保障個體權利的憲法,為了總體利益而需要限制個體權利;它也是實定法與自然法的翻攪—體制法益或理想的善,何者重要?
〈傳染病防治法〉採用衛福部(主管機關)主導,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襄助的架構。優點是以專業中立止謗,但部長的官階,在實務上是否足堪針對整個內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設立、指揮、執行」等之重責?〈特別條例〉對指揮官是否為明訂於〈防治法〉的衛福部長,留下空白。但若一部會得主導其他部會,行政院長要如何扮演適切角色?種種疑惑,在顯然法律制訂時並未被顧及。
依現行體制,能處理罕見疫情有:〈憲法〉,針對「癘疫」授權給總統的緊急命令權(23條);〈傳染病防治法〉,給衛福部長的涵蓋廣泛之指揮權(5、6條);以及剛通過時限為一年半的〈防治與紓困特別條例〉,賦予指揮官「必要之應變處置」之權(7條)。無論政府援引任一法律進行防疫,都合法也合憲。
緊急命令政治性格濃厚,甚至具有停辦選舉的權威。對於相信與曾經爭取民主的人而言,發佈緊急命令需要經過如聖戰般的內心掙扎。從這角度看,目前政府的作法「還算謙遜」。對在野黨而言,質詢阿中部長,嚥不下「上駟對中駟」的舞台心魔。這不僅是體制的考驗,更是人性的考驗。
疫情瞬息萬變,我們當然也要不斷檢視各種指標,適切因應。過去對或恰當的行為,現在或未來還是如此嗎?答案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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